为切实加强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切断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任何经济利益上的往来,特制定如下“八条禁令”。
一、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被管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三、不准违反规定到企业或下属单位拉赞助、拉广告。
四、不准指定环评单位和治污施工单位,不准指定使用环保产品和设备。
五、不准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六、不准专权和违反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七、不准弄虚作假、随意变更环境监察、监测数据。
八、不准包庇纵容污染行为或为污染单位说情开脱。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