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审批范围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 
        [2004]164 
        号)、省政府《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审批权限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5]93 
        号)文的规定,目前,我市市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为 
        5 
        个方面: 
       
 
        
        1 
        、是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项目; 
       
 
        
        3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4 
        、外商独资项目。 
       
 
        
        三、审批条件 
       
 
        
        1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的符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的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软盘; 
       
 
        
        2 
        、 
        投资主管部门 
        实行同级审批意见; 
       
 
        
        3 
        、规划 
        主管 
        部门意见; 
       
 
        
        4 
        、相关部门预审意见(必要时含水政和海洋部门意见); 
       
 
        
        5 
        、区域环评意见; 
       
 
        
        6 
        、土地 
        主管 
        部门意见; 
       
 
        
        7 
        、供热协议; 
       
 
        
        8 
        、污水集中处置协议; 
       
 
        
        9 
        、固废处置协议; 
       
 
        
        10 
        、评估(咨询)意见; 
       
 
        
        11 
        、省厅审核意见; 
       
 
        
        12 
        、公众意见; 
       
 
        
        13 
        、地方环保预审意见; 
       
 
        
        14 
        、地方总量平衡方案等; 
       
 
        
        15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6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17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四、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为 
        20 
        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为 
        7 
        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为 
         3 
        个工作日。  
       
 
        
        五、法律规定  
       
 
        
        1 
        、需试运行(营业)的项目应向环保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试运行(营业)。 
       
 
        
        2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不执行“三同时”的,将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3 
        、 
        建设项目未执行 
        “ 
        三同时 
        ” 
        审批制度,或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行(营业)的,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 
        5521710 
        , 
        5521713   
       
 
        
           
        说明: 
        1 
        、对于符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登记表中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后,报批完成填写的登记表及下一级环保局关于登记表的初审意见;由项目审批人员具体办理和审批。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材料不齐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4 
        、需要由政府审核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