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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3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7-04-10 00:00 访问量:


序号 被处罚单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内容
1 倍合德华强(连云港)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 连云港毅成化工有限公司 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55.436万元。
3 连云港长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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