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311国道(连云港东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1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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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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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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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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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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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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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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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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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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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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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国道(连云港东段)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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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审〔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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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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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书2号 关于对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311国道(连云港东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