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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8号
当事人:连云港高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TALGA0F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东海县石湖乡中小企业园牛桃路8号
当事人连云港高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及听证情况
我局于2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1、当事人在2024年1月2日,萃取车间8条萃取生产线中5条萃取生产线生产运行,配套的水吸收塔未运行;沉淀车间内东侧的一套沉淀反应罐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吸收塔正在运行,水吸收塔未运行,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均未经水吸收处理设施处理即排放。2、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9月25日、12月24日、12月28日将固体废物废坩埚和滤渣跨省转移至山东省利用,未取得跨省转移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1月2日由张宇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1月2日由张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宇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月23日由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月2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马**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5、2024年1月23日由马**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6、由张宇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8日、2024年1月2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月2日萃取车间和沉淀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吸收塔未运行,当事人将固体废物废坩埚和滤渣跨省转移至山东省利用,未取得跨省转移相关手续。
7、由张宇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8日、2024年1月2日在公司进行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月8日检查时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与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时一致,2024年1月2日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违法事实。
8、由马**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进行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违法事实。
9、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违法事实。
10、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萃取车间产生的氯化氢、氨气、非甲烷总烃废气应当通过“二级水吸收”处理,沉淀车间产生的氯化氢废气应当通过“水吸收+碱吸收”处理。
11、当事人一般固废出厂环节记录表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萃取车间和沉淀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吸收塔未运行”“将固体废物废坩埚和滤渣跨省转移至山东省利用,未取得跨省转移相关手续”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3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5〕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宇于2025年3月7日签收。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听证会,因当事人在听证时提出新的证据,需要对此重新调查,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起中止听证,于2025年4月15日恢复听证,但因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听证,我局延期至2025年5月6日恢复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听证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1、水喷淋自动运行的设定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是对碱喷淋处理效率所增加的冗余设置,且水吸收(二级)提升为碱喷淋(自动控制酸雾吸收塔)已经完成了备案(环境影响登记),不符合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情形。
对于碱喷淋的处理效率取决于碱喷淋中碱液的浓度,因此在碱喷淋前段根据碱喷淋中碱液浓度设置自动运行的水喷淋可以确保碱喷淋在碱液浓度降低且尚未补足时,开启前置的水喷淋吸收污染物,使污染物仍然可以通过不弱于两道水喷淋的污染物治理设施,达到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不低于两道水喷淋的保障。我单位对水喷淋启动的设置为时间浓度双重启动,水喷淋既可以在碱喷淋处理效率降低时提供前序处理增加处理效率,也可以通过间歇启动水喷淋,更好的确保设备持续正常运行,同时做到了节能减排和降碳。我单位对于二级水喷淋升级为碱喷淋(自动控制酸雾吸收塔)的相关手续,我单位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登记手续。
我单位针对萃取车间和沉淀车间所设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装置中对于水喷淋吸收塔的设置,是对碱喷淋吸收塔的补充,该设备的启动根据pH值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进行的自动化启动,正常运行情况下没有人为因素的参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我单位不存在上述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2、我单位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未侵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所保护的法益。
我单位在长期的环境管理中,根据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大气等污染物均进行了检测,相应的检测数值均符合我单位所需遵守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证实碱喷淋的效果优于二级水喷淋。由此也可以证明我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没有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碱喷淋的吸收效果比二级水吸收的效果更优,没有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排污许可条例所保护的法益。
3、“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自动运行”不存在人为干预,不存在主观过错。
水喷淋的自动化运行是根据碱喷淋中碱液浓度所进行的自动化控制,相应的设备及控制程序由连云港*****有限公司生产并安装。在操作规程中也明确了该设备的自动操作是通过继电器启动电路后喷淋泵自动运转。因此对于水喷淋的运行与否该自动化程序只根据pH检测结果来判断,不存在人为操作,在没有人力参与的事件过程中显然不存在主观态度之说,更不存在主观过错。
4、我单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2条所规定的多项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碱喷淋及水喷淋自动化运行相较于水喷淋的处理效率只有提升没有减弱,显然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我单位在此前也未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完全符合本款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单位的碱喷淋加水喷淋自动化运行方式,系完全由销售者所设定程序自动化运行产生的情形,不存在我单位人员的直接参与,也就不存在我单位及人员的主观过错。因此也完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此外全球博彩公司排名发布的2022年度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名单的公告(连环发〔2023〕143号)中明确将我单位列为第二期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在全球博彩公司排名《关于开展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2022年第二期)的通知》中明确“发生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首次免予处罚”。根据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2条规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我单位显然也符合免罚条件。
经我局复核认为:
1、水喷淋并非冗余设置,执法人员检查时,更换的碱喷淋(自动控制酸雾吸收塔)设施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根据当事人排污许可证要求,当事人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萃取车间产生的废气应当通过“二级水吸收”处理,沉淀车间产生的废气应当通过“水吸收+碱吸收”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萃取车间和沉淀车间正在生产,水吸收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本应该运行却未运行。我局对当事人2024年1月2日检查发现的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进行处罚,当事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7月20日至2027年7月19日,至今未变更,当事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且当事人未对只运行一级碱吸收的效果进行论证和验收,该登记备案不影响本案处罚事实的认定。
企业作为排污单位,在进行工艺改进或设备更新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水吸收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影响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判定。
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履行环保义务的应有之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当事人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秩序法益的侵害。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即为违法行为,是否超标不影响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这一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出具的江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6日的检测报告,因当事人碱喷淋的效果未经过论证和验收,也未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因此,检测报告不影响对这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3、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
通过对连云港*****有限公司调查,**公司不生产自动化控制装置,2024年10月15日提供给当事人的《证明》是为了证明酸雾吸收塔罐体和管道是**公司提供安装,当事人的pH自动检测报警装置、时间继电器、水喷淋自动启停装置均不是**公司提供和安装。且通过比对当事人与**公司分别提供的玻璃钢系列产品说明书,**公司提供的说明书中无自动控制酸雾吸收塔部分操作规程,经询问**公司,当事人提供的自动控制酸雾吸收塔说明书不是**公司提供。经核实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视频,视频中未见当事人萃取车间、沉淀车间废气治理设施安装有pH自动检测及报警装置,视频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宇描述碱液pH值为手动检测。在2024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中张宇也表示萃取车间配酸操作时才开启水吸收塔,沉淀车间在生产负荷高的时候才开启水吸收塔;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马**在2024年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中也表示水吸收塔间断性运行,在配酸、配碱和生产负荷较大的时候才运行。这一说法明显与排污许可要求不符,当事人在明知已验收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为“二级水吸收”、“水吸收+碱吸收”的情况下,未运行水吸收塔,仍然生产,这一行为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不运行水吸收设施是故意为之,显然存在主观过错。
4、不符合轻微、首次和无主观故意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我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当事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的界定范围,且该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此外,当事人除上述违法行为之外还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该行为系首次违法,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我局决定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因此,“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轻微、首次和无主观故意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经研究,我局认为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条适用准确,维持原拟定处罚20万元;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及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裁量情况:
旧裁量: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2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0%+0%+0%)×(1-20%)]×100万元=20万元。
新裁量: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14%(证据6-9);2.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4.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4%+0%+0%+0%+0%+0%)=31.2万元。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裁量,对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上述规定及原《全球博彩公司排名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暂行)》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转移出省的一般工业固废为第三方企业回收利用,且数量较少,未造成环境污染,我局决定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排污。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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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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