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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52号
当事人:江苏泰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相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37096588K
住所: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湖东路5号
当事人江苏泰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证据及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生产车间东侧于2024年3月新建一条龙口粉丝生产线,4月安装完成,车间西北侧新建一条烘干生产线,于2024年1月建设完成。经查,上述项目尚未投入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152.5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7月1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杨**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7月1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金相喆护照复印件1份,证明杨**、金相喆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7月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杨**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4、2024年7月1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杨**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5、2024年7月1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新建一条龙口粉丝生产线及一条烘干生产线。
6、2024年7月2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7、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以及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龙口粉丝生产线、粉丝烘干生产线类别为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淀粉制品制造,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9、当事人提供的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新建龙口粉丝生产线项目投资额为755000元,新建烘干生产线项目投资额为770000元,合计152.5万元。
当事人“新建粉丝生产线、烘干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5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胡**于2024年9月2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当事人“粉丝生产线、烘干生产线”已建设完成,现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建设项目当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6%(见证据5-7);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4%(见证据6);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1%+(5%-1%)×(0%+0%+6%+4%+0%+0%)] ×152.5万元=2.13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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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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