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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66号
当事人:史俊高
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
住所: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菜市街6-5号
当事人史俊高(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擅自新建一条碳化硅粉清洗、烘干生产线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检查时清洗缸和槽内装有碳化硅粉与水的混合物,烘干房内已铺设碳化硅粉进行晾晒,该生产线于2024年4月建成后即投产,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当事人系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对上述项目负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7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
2、2024年7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李**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7月10日,由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受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4、2024年7月10日,由当事人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4年7月10日、11月5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擅自新建碳化硅粉清洗、烘干生产线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清洗槽、搅拌机、电烘干机、沉淀池、压滤机等设施设备。
6、2024年7月10日、11月5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7、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在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4张及2024年7月10日、11月5日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8、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任职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
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为东海县蓝博能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7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史俊高于2024年12月1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1.环境危害后果情况: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2.主观情况:一般过失,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5万元+(20万元-5万元)×(0%+0%+0%)=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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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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