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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5〕3号
当事人:连云港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宝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346322154C
住所:江苏省博彩公司排名东海县山左口工业园区
当事人连云港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及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连云港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下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对DA002废气排放口的硫酸雾、MF0075工业窑炉无组织颗粒物、厂界的硫酸雾及颗粒物开展1次/半年的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10月15日由贾宝钢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10月15日由贾宝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贾宝钢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0月15日由贾宝钢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4、2024年10月15日由贾宝钢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提供2023年下半年自行监测报告。
5、2024年10月15日由贾宝钢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以及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事实。
7、2024年10月15日由贾宝钢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及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下半年缺少对DA002废气排放口的硫酸雾、MF0075工业窑炉无组织颗粒物、厂界硫酸雾及颗粒物开展1次/半年的自行监测。
8、2024年11月29日由贾宝钢提供的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售电发票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线监测数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至12月每月均有4万元左右电费,2023年7月至12月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存在生产行为。
当事人“2023年下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对DA002废气排放口的硫酸雾、MF0075工业窑炉无组织颗粒物、厂界的硫酸雾及颗粒物开展1次/半年的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4月开展自行监测,后续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时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1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7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签收。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听证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贵局以“2023年下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对DA002废气排放口的硫酸雾、MF0075工业窑炉无组织颗粒物、厂界硫酸雾及颗粒物开展1次/半年的自行监测”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拟对公司作出处罚。但公司在上述期间并未进行生产活动,且早已主动整改完毕,告知书认定事实有误,拟作出的处罚缺乏依据、明显过重。
经我局复核认为:
1. 经查阅当事人在线监测数据及调取2023年电费发票,发现当事人2023年下半年在线监测数据明显,且每月均有4万元左右电费,证明当事人下半年存在生产行为,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下半年自行监测,经查阅该检测报告,发现缺少对DA002废气排放口的硫酸雾、MF0075工业窑炉无组织颗粒物、厂界硫酸雾及颗粒物开展1次/半年的自行监测。3. 我局对当事人2024年上半年积极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表示认可,但监测内容属于2024年上半年应开展的自行监测。当事人2023年下半年未对上述项目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法条适用准确,裁量适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旧裁量: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裁量起点10%,1.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3个以上,25%(证据5-7);2.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已开展监测的点位)2个以上不足5个,9%(证据5、7);3.监测频次缺省1次,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10%+25%+9%+0%+0%+0%)×20万元=8.8万元。
新裁量: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2-1,1.缺失监测数据的比例超过30%,45%(证据5-7);2.缺失监测数据涉及的污染物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3%(证据5、7);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2万元+(20万元-2万元)×(45%+0%+3%+0%)=10.64万元。
经比较,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8.8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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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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