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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47号
当事人:东海县中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茂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1FRAHXY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995号
当事人东海县中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东海县中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机动车检测项目正在营业。检查发现:1.滤光片标准值设置不规范,根据滤光片校准证书中的不透光度N为30.8%和光通道有效长度L为0.215m,滤光片标准值应设置为1.71,经调阅当事人2024年3月1日至4月7日滤光片检测结果判定为通过的检测记录,滤光片标准值的设置曾多次改动,分别设置为1.72、1.73、1.75;2.根据2024年4月18日上级检查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当事人用于排气分析仪日常检查的低浓度氮氧化物标准气定值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有效期为12个月,已超过有效期1个月,期间仍用于排气分析仪日常检查,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6.1.1中要求的“标准气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具有标准物质证书,并在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的检验规范;3.当事人2023年5月4日对柴油车苏G****8进行初检、复检时,两次检测出具的CMA认证检测报告中车辆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值(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显示不一致,初检时为44kW,复检时为42kW,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B.2.1.1中要求的“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经查柴油车苏G****8铭牌显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105kW,该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应为42kW,当事人操作人员初检时对车辆基本信息录入错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5月15日由马*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5月15日由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茂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朱茂东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5月1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马*受当事人委托接受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4、2024年5月15日由马*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4年5月15日由马*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滤光片标准值设置不规范,排气分析仪日常检查的低浓度氮氧化物标准气已超过有效期仍在使用,初检时对车辆基本信息录入错误的问题。
5、2024年5月20日由马*签字确认的在博彩公司排名东海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未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相关信息”的违法事实。
6、2024年5月31日由马*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事实。
7、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4年5月31日由马*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8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标准气已超过有效期仍在使用的违法事实。
9、2024年5月31日由马*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滤光片检测结果判定为通过的检测记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滤光片标准值设置不规范的违法事实。
10、2024年5月15日由马*提供的柴油车苏G****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和车辆铭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对柴油车苏G****8进行初检、复检时,两次检测出具的CMA认证检测报告中车辆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值(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显示不一致,初检时对车辆基本信息录入错误。
1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C.3.6.3中要求的“光吸收系数k值必须已知”的检测规范,证明当事人存在滤光片标准值设置不规范的违法事实。
1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B.2.1.1中要求的“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证明当事人操作人员存在初检时对车辆基本信息录入错误的违法事实。
13、《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6.1.1“标准气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具有标准物质证书,并在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证明当事人存在标准气已超过有效期仍在使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未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相关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9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5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马*于2024年9月2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现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50%;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无法衡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50%+(0%+0%+0%+0%+0%)×(1-50%)]×20万元=10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2023年5月4日下午对柴油车苏G****8进行复检时,已对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进行修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初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当事人“未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相关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按照机动车检测规范开展检测。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拾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万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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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六)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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