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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49号
当事人:徐飞
身份证号码:320722****0126****
住所:南通市崇川区永兴大道919号好盈国际能源中心1幢4层
当事人徐飞(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及证据
2024年7月12日,我局根据全球博彩公司排名移交线索调查,并经后续补充调查发现: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受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监测时,在增碳剂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停止运行时段(2024年6月14日12:15-13:10)未核实运行工况,且采样原始记录未经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确认,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为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次采样采样组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7月13日由朱**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主体身份。
2、2024年7月13日由朱**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能力。
3、2024年7月13日由钟**、朱**、当事人、姜**、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钟**、朱**、当事人、姜**、贺**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7月13日由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4份,证明朱**、当事人、姜**、贺**受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5、2024年7月13日由当事人、姜**、贺**提供的采样人员上岗证3份,证明当事人、姜**、贺**的采样资质。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YSHJ(综)2024918的废气检测报告的采样组长,为直接负责人员。
7、2024年7月13日由朱**提供的朱**、当事人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2份,证明朱**、当事人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8、2024年7月13日由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9、2024年7月12日由薛**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及王**的个人身份信息。
10、2024年7月12日由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薛**的个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7月12日由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薛**受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12、由薛**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在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024年6月14日对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进行自行监测的采样活动中,在12:15-13:10停产时段进行监测。
13、由薛**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在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检测关系及2024年6月14日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增碳剂生产车间生产状况。
14、由朱**、当事人、姜**、贺**签字确认的于2024年7月13日在博彩公司排名东海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15、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增碳剂生产车间2024年6月14日10:30-13:40监控视频录像光盘1份,证明增碳剂生产车间12:15-13:10时段现场无工人,车间生产设备未运行。
1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在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含10:30-13:40监控视频录像截图)4张、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17、2024年7月13日由朱**提供的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烟尘(颗粒物)、废气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原始记录未经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18、2024年7月11日由薛**提供的检测报告(YSHJ(综)2024918)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12:15-13:10停产时段未核实运行工况,在增碳剂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开展检测并出具颗粒物检测报告。
19、2024年9月3日由薛**提供的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江利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检测关系。
20、《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复印件1份,证明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开展固定源废气监测应当采用的方法及现场监测期间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
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等特定领域的监测,还应当同时符合辐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为江苏雨松环境修复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次采样采样组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52-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签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1.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导致的危害后果难以衡量,0%;2.主观态度:一般过失,0%;3. 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1万元+(0%+0%+0%)×(5-1)万元=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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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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