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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4〕10号
当事人:连云港亚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维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7NDNW24N
住所:博彩公司排名灌云县图河镇安福村创业大道5号
连云港亚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交叉互查组交办线索,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连云港亚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后经补充调查,发现当事人年产1万吨饲料添加剂项目于2023年10月中旬投入生产,11月初停产,项目生产工艺为磷酸氢钙湿料一烘干一入库原料仓一投料一混料一制片一破碎一分筛一包装一产品,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燃烧废气、粉尘、生活污水、废包装袋和燃烧机炉灰渣,配套建设了2套布袋除尘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当事人年产1万吨饲料添加剂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该行业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当事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11月9日由当事人总经理吴维泉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11月9日由当事人总经理吴维泉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1月9日由当事人总经理吴维泉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总经理吴维泉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总经理吴维泉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的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该项目已投入生产;
7、2023年11月9日由当事人总经理吴维泉提供的当事人年产1万吨饲料添加剂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年产1万吨饲料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意见(连环表复〔2022〕201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环评要求当事人该项目应当在投产之前取得排污许可;
8、2023年12月7日由当事人总经理吴维泉提供的用电发票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原料购买发票复印件三份以及当事人2023年10-11月产量统计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该项目已投入生产;
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年产1万吨饲料添加剂项目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
10、《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灌环行罚字〔2022〕3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次(含本次);
11、省厅异地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年产1万吨饲料添加剂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3〕4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维泉于2024年1月2日签收。
2024年1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举行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意见: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维泉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对业务不熟悉,不具备向执法单位进行正确陈述和对错误的调查内容提出异议的能力;2、当事人项目已取得环评手续,检查时只是在进行前期的设备调试,并没有正式生产,10月份仅用了3万多度电,产生的污染物轻微,对环境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必须对此进行处罚,那应该就是否存在排放污染物,对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数量是否进行确定,要有关联的证据,我们坚持认为我们没有进行生产,也没有库存,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因为知识的缺陷,在调查人员要求下,现场制作了一个产量报表,这个不是真实的报表,不能作为无证排污行政处罚的依据;3、当事人2023年7月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只是要求当事人进行文字调整,没有对硬件设备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很早就开始申请了,但直到12月份才拿到排污许可证,在调试过程中被扬州交叉互查组查到,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这么长时间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4、当事人没有进行生产,是在调试过程中即使产生轻微的污染,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还是希望能给予机会整改,而且现在已经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希望撤销本次处罚。
听证会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用电量发票、排污许可证、环评、图河镇经济发展局出具的当事人从设备安装至2023年12月未投入生产的证明等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1、针对意见一,吴维泉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可以代表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并在笔录、书证等证据签字确认。
2、针对意见二,当事人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载明,项目生产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燃烧废气、粉尘、生活污水、废包装袋及燃烧机炉灰渣,设备调试也是生产,会产生上述污染物。根据省厅异地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2023年10月31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9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车间有原料、成品贮存,有相关的生产痕迹,结合当事人用电量发票、原料购货发票、2023年10-11月产量统计表(加盖公章)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当事人存在生产行为。
3、针对意见三,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平台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审批级别为“市级”。2023年8月2日市局反馈修改意见,请企业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申请。直至11月15日,企业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平台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到灌云县排污许可受理账号。11月21日,我局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11月23日,我局于全国排污许可平台退回排污许可申请,要求企业根据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11月24日,企业重新提交申请。12月11日发放排污许可证。
4、针对意见四,当事人已经完成整改我局予以认可,但无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经复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罚款金额自由裁量适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2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证据5,8),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证据10),5%;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0%+5%+0%)×(1-20%)]×100万元=24万元。
因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1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故我局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肆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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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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