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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5〕5号
当事人:钱中法
身份证号码:320723195312******
住所: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
当事人钱中法(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31日对当事人钱中法进行调查发现: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在灌云县龙苴镇***自家宅基地农田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6月5日由当事人钱中法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钱中法个人身份信息。
2、2025年6月5日由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主任范庆好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范庆好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6月5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1日在当事人处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1日在当事人处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由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主任范庆好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在龙苴镇范庄村村委会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1日在灌云县龙苴镇***钱中法宅基地农田拍摄的照片1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调取龙苴镇***村委会主任范庆好于2025年5月31日在灌云县龙苴镇***钱中法宅基地农田拍摄的照片1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6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5〕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钱中法于2025年6月1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见证据4-7);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500+(2000-500)×(0%+0%+0%+0%+0%)元=5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佰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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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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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和措施,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为原料发展生物质能、生产饲料和人造板材等产品,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2、《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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