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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4〕24号
当事人:凯发新泉自来水(灌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向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1330920Y
住所:博彩公司排名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
当事人凯发新泉自来水(灌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产生的污泥从2024年4月30日开始露天堆放在厂区东北侧空地,污泥占地面积约300平方,污泥堆放场所未采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的防护措施,污泥为当事人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8月27日由当事人总经理助理吴**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8月27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3、2024年8月2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总经理助理吴**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4、2024年8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总经理毛**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4年8月27日由当事人总经理助理吴**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向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向文个人身份信息;
6、2024年8月27日由吴**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7、2024年8月28日由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8、2024年8月27日由吴**提供的当事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当事人产生的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9、2024年8月27日由当事人总经理助理吴**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4年9月2日由当事人总经理毛**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的防护措施;
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1份,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需要遵守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当事人“将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在厂区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4〕1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总经理助理吴**于2024年12月1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新旧裁量对比情况:(1)旧裁量: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见证据8-12 ),5%;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见证据8-12 ),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5%+0%+0%+0%)×(1-10%)]×100万元=14.5万元;
(2)新裁量: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见证据8-12 ),5%;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见证据8-12 ),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5%=14.5万元。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通过新旧裁量对比,新旧裁量处罚金额一致,故对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处罚14.5万元。
2、2024年9月16日、9月18日当事人将厂内露天堆放的污泥拖运至灌云县伊星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进行合规处置,故我局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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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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