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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4〕16号
当事人:连云港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339062593A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灌云县龙苴镇前埠村三组
当事人连云港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视频连线检查,发现当事人下车养猪场发酵棚水帘除臭设施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厌氧池未加盖密闭。经后续调查确认,当事人下车养猪场项目环评要求发酵棚为全密闭设计,使用湿帘除臭设施;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池、厌氧池需要加盖密闭。2023年3月当事人对发酵棚进行改造,拆除水帘除臭设施后未再次安装,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厌氧池未加盖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2月8日由当事人片区负责人杨**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2月20日由当事人行政经理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2月6日由当事人片区负责人杨**、2月20日由当事人行政经理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片区负责人杨**、行政经理李**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4、2024年2月20日由当事人行政经理李**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片区负责人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6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行政经理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0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行政经理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6日与当事人视频连线的下车养猪场截图五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该项目未安装水帘除臭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厌氧池未加盖密闭;
9、2024年2月8日由当事人片区负责人杨**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该项目已通过自主验收,环评文件上要求该项目使用湿帘除臭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厌氧池应当加盖密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4〕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行政经理李**于2024年4月7日签收。
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请求:1、对于本次行政处罚申请酌情减免;2、对本次处罚结果不上网公开信息。申辩理由如下:
一、拟被处罚的项目为配合灌云县政府生猪民生保供任务,保障老百姓民生的“菜篮子”工程,所有手续合法合规。
二、下车养猪场建设的是现代化的循环养殖模式,2021年4月份投产后,在每批猪出栏后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与第三方公司(临沂和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多次进行气味检测,臭气浓度均<10。下车养猪场被多次恶意投诉。灌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6日与环保区视频连线,发现异位发酵床除臭湿帘和污水处理站池体未加盖密封。发现此情况公司非常重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增加近45万元污水处理站全密封、异位发酵床除臭设施,对异位发酵床除臭装置采取除臭塔进行气味管控,把原环评中表述的环保区的无组织排放直接升级成有组织排放,目前整改已经完成。<>
三、经过分析:2023年3月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整改时,未及时将除臭湿帘、加盖及时归位,此次事件影响时间较短,并未对周边产生重大影响。发现问题后已经积极整改,为避免今后继续产生此类问题,进一步提高有组织排放处理效果,后期连云港立华牧业有限公司加强定期检测和对污水处理站日常巡检,保障各设备完好运行,同时做好日常运行台账,力争对周边影响降到最低。
四、鉴于今年整个生猪养殖行业非洲猪瘟疫情严重,部分场区长期空栏,以至于设备破损未及时维护,养猪行情长时间低迷,公司也出现相当大的亏损,截至目前公司已累积亏损2.88亿,但仍然积极完成民生保供任务,仍然按时支付业务单位和合作农户来往的应付款项,准时支付员工工资,展现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同时由于母公司是上市企业,行政处罚对于上市企业的再融资和企业发展等均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我局经复核认为:1.关于申辩理由一、四。我局是针对当事人下车养猪场项目“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行为进行处罚,该项目手续合法合规、公司存在亏损及上市等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系。2.关于申辩理由二、三。首先,“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不以监测结果是否超标为构成要件,当事人案涉项目违法事实清楚,其虽多次检测“臭气浓度<10”,但检测结果不超标不能等同于当事人已履行“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法定义务,且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检测情况;其次,对案涉行为进行整改,本就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当事人是在执法人员指出其存在违法行为后才采取的整改措施;再次,当事人案涉违法行为已持续近一年时间,已然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非当事人所称“此次事件影响时间较短”,当事人也未再采取消除危害后果的补救、生态修复措施,显然不符合减免处罚情形。3.关于当事人对本次处罚结果不上网公开信息请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符合不予公开的范围,属于应当依法公开处罚决定的情形。后续,我局将依法支持当事人采取措施,尽快修复受损信用。
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罚款金额自由裁量适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11%+0%+0%+0%)×(1-10%)]×10万元=19.9%×10万元=1.99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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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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