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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3〕28号
当事人: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孝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21FRXN54
住所:灌云县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西侧80米
当事人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环评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固化土项目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3年3月份开始建设,2023年6月份底建设完成,2023年6月4日投入生产。项目工艺流程为原料(水泥、矿粉、石灰、粉煤灰)-贮存-搅拌-出料-包装-运输,项目主要污染物为贮存、搅拌、出料工段产生的粉尘,其中贮存工段4座水泥罐配套建设5个布袋除尘设施,其余工段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委托连云港中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对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的总投资额为1071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7月24日由当事人项目负责人马**提供的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3年7月24日由当事人项目负责人马**提供的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孝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孙孝芳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7月24日由当事人项目负责人马**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3年7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项目负责人马**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3年7月24日由当事人项目负责人马**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项目负责人马**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7月20日、8月3日在对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项目负责人马**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7月24日、8月3日、8月17日、8月21日、9月4日在对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五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在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在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一份,证明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1条固化土生产线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11、2023年7月25日由当事人项目负责人马**提供的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库存统计表件十张,证明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1条固化土生产线的生产情况;
12、2023年9月4日由当事人项目负责人马**签字确认的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套固化土生产资产评估报告一份,确认当事人的投资金额。
当事人建设的1套固化土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固化土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字〔2023〕2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项目负责人马**于现场签收。
2023年10月12日,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一份,就我局2023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字〔2023〕28号)提出申辩意见,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对本案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进行了复核,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第4页自由裁量中的第2条、第4条、第5条:“排放污染物种类,除在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时间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予以认可。对第6条、第7条“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予以认可。足以证明违法行为轻微,对环境污染轻微,在执法人员在对公司现场检查后,生产设备已全部主动拆除、变卖;2、根据《行政诉讼法》(修订版)第33条规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三条免于处罚的条款,当事人全部符合;3、马**上有老下有小,且其妹妹属智障残疾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巨额罚款。
经我局复核认为:
1、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1,我局认为:首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细化和量化标准,我局的自由裁量与“足以证明违法行为轻微,对环境污染轻微”认定并无直接关系。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对该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主动将固化土项目相关设备拆除完毕并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针对连云港翔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固化土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在原建议处罚25万元基础上减去2.5万元至22.5万元,减轻金额2.5万元;
2、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2,我局认为:首先,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粉尘污染,明显造成了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并非轻微,故该企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次,当事人的生产项目造成了环境污染,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显然存在主观过错,且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故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
3、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3,我局认为“马**上有老下有小,且其妹妹属智障残疾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巨额罚款”的情况,我局亦深表同情,且我局已综合考虑依据上述第一点回复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经复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罚款金额自由裁量适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理由1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他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1、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肆元。
裁量情况:“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的规定,1.裁量起点20%,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区域外,0%;4.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阶段,15%;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20%+0%+0%+15%+0%+0%+0%)=35%
罚款金额=35%×107105元×5%=1874元。
2、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项目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从轻后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22.5万元,即在裁量罚款25万元基础上减去2.5万元)。
裁量情况:“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项目投入生产”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的规定,1.裁量起点(及时改正):20%;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0%;3.污染防止设施建设情况: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区域外,0%;5.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0%;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0%+5%+0%+0%+0%)×100万元=25万元。
因该公司已主动将固化土项目相关设备拆除完毕并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
针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项目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原处罚25万元基础上减去2.5万元至22.5万元(减轻金额2.5万元=(裁定最罚款金额25万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从轻幅度50%)
因当事人主动拆除固化土项目涉及的生产设备,我局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项目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226874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26874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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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末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虛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钢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杈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辦、要求听证等权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辦而给子更重的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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