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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4〕20号
当事人: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R6E2D3X
住所:博彩公司排名灌云县临海产业区中海路1号
当事人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博彩公司排名监督帮扶组对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后续调查确认:2024年6月1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产80万吨阳极新材料制品项目正在生产。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炼化焦进料-破碎-混配-煅烧前料仓进料-炼化焦煅烧-振动下料及输送-进仓-包装。煅烧工段产生的废气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粉尘,煅烧系统产生的废气分别经SNCR法(使用尿素)炉内烟气脱硝后,接入ASC干式脱硫除尘装置和布袋除尘设施后由3#6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煅烧工段配套建设的SNCR脱硝系统内未添加药剂,设备未通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6月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部长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6月2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部长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21日、2024年8月5日由当事人安环部部长高*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值班人员赵**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6月1日、2024年8月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当事人安环部部长高*、值班人员赵**受当事人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2024年6月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部长高*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安环部部长高*签字确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安环部部长高*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6月1日、6月21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及由当事人值班人员赵**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图片四张及岗位交班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项目正在生产,配套建设SNCR脱硝系统未添加药剂,未通电;
9、2024年6月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部长高*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项目排污许可证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煅烧工段配套建设的SNCR脱硝系统应在项目生产时保持正常运行;
10、《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灌环行罚字〔2023〕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次(含本次)。
当事人“该项目生产时,SNCR脱硝系统未开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8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4〕1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安环部部长高*于现场签收。
2024年8月20日,连云港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高岭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就我局2024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4〕13号)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在博彩公司排名灌云生态环境局1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对本案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进行了复核,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
1、一期煅烧车间的环保脱硝设施依据环评的要求,配置了4台,在炉况正常的状态时,窑炉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较高,需要4台脱硝装置同时开启。我们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检修1台脱硝设施时,在检修期间,即使开3台脱硝设施,不用满负荷运行,我们的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也能处理到较低的浓度,远低于环保部门所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同时证明了在当前的窑炉状况下,没必要4台脱硝设施全部开启。我们对当时检查时,部分脱硝设施短时间内未正常开启是认可的。作为企业主体来说,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出现岗位工人的失误或者疏忽造成未及时开启,是偶然事件。污染物的排放都是经过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后排到大气中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不超排放标准限值,也是经过合法合规的排放口排放的,是受到监管的,不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由于受市场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非常困难,举步维艰,产品积压,资金短缺,还请给予支持,帮企业渡过难关。
3、公司一直处于低负荷生产的状态,如果在保证污染因子氮氧化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情况下,高负荷的开启SNCR脱硝系统,会导致脱硝系统产生的氨气泄露,造成二次污染,与绿色生产保护环境理念不符。另外6月1号检查时,一期3、4号炉面临停产。
经我局复核认为:1、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案涉项目一期煅烧车间设置4台煅烧炉,煅烧工段产生的废气分别经SNCR法(使用尿素,1炉1套)炉内烟气脱硝后,接入ASC干式股硫除尘装置后由3#65m高的排气简高空播放,故车间正常生产时,四套SNCR脱硝系统均需开启;我局是依据当事人“该项目生产时,SNCR脱硝系统未开启”的客观事实,认定当事人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所述“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不超排放标准限值”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不影响我局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当事人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案涉项目煅烧工段配套建设的SNCR脱硝系统应在项目生产时保持正常运行,生产时开启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当事人所述“岗位工人的失误或者疏忽造成未及时开启”等情况不能成为其生产时未开启环评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的借口。
2、经营困难与本案违法事实无直接关系,当事人如果确实有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罚款可向我局提出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申请。
3、生产时保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污染物本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案涉项目煅烧工段配套建设的SNCR脱硝系统应在该工段生产时保持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不是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合法理由。
综上,经复核本案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足,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新旧裁量对比情况:(1)旧裁量:“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的规定,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见证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0%+0%+0%+0%+0%+2%+0%=12%
罚款金额=12%×100=12万元。
(2)新裁量“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的规定,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0%;2.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4%;6.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案件总分值=0%+0%+0%+0%+4%+0%=4%
罚款金额=10+(100-10)×4%=13.6万元
经比较,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仍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以罚款12万元。
(二)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执行完毕。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12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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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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