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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3〕8号
当事人:连云港义善居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22DFUL7P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东路17号
连云港义善居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交叉互查组交办线索,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后多次补充调查确认,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生产,项目于2021年3月19日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额为600万元。当事人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项目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是粉尘、烟气,其中切割、开料、打孔工段产生的粉尘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雕刻、激光切割工段产生的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高空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戴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戴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5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运营经理戴*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4、2023年5月10日由当事人运营经理戴*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5、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戴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戴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运营经理戴*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0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戴建签字确认的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4月11日、4月19日、5月25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戴建提供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灌行审投资备〔2021〕7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年产8万件家具生产项目总投资额;
11、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戴建提供的销售发票复印件3张、真空吸塑胶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2、2023年4月19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戴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原料购买记录复印件2张、电费缴费记录截图6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具生产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当事人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两个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3〕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戴建于2023年6月19日签收。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举行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产生如下争议焦点:1、当事人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行业类别是木制制品加工203还是家具制造业21。2、当事人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应该不予处罚。3、当事人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总投资额是备案投资的600万元还是当事人提供的5份设备购买合同总额的173.18万元。我局认为:1、针对争议焦点一,当事人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是以多层实木板、PVC板、封边热熔胶、封边带等为原料,建成年产8万件家具的生产线,当事人实际生产的产品为玄关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当事人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应该属于家具制造业21而非当事人陈述的木质制品制造203。2、针对争议焦点二,当事人家具制造项目生产工艺为切割、开料、打孔、喷胶、覆膜、雕刻、激光切割,喷胶工段使用的原料水性聚氨酯乳液为胶黏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当事人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属于名录十八、家具制造业21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当事人使用的胶黏剂不是涂料不在豁免范围内,且当事人家具制造项目生产工艺中的喷胶、覆膜也不在豁免工艺中,故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因该公司已积极整改,主动拆除喷胶工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从轻处罚。3、针对争议焦点三,在2023年4月11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其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总投资额与江苏省投资备案项目备案证投资额一致为600万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对项目总投资额也未提出异议。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三条之规定“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故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来认定当事人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总投资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且当事人提供的设备购买合同证明总投资额为173.18万元仅包括部分设备的购买费用,未包含覆膜机等设备购买费用、厂房租金、原材料费用等,故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三点理由不予采纳。
2023年7月11日当事人听证后又向我局提交了补充陈述申辩意见,陈述其:家具制造项目实际建成时间是2020年10月1日,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该不予处罚。我局经复核研究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8月7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020年10月份德邦物流信息、淘宝销售订单信息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灌云弘建泡塑包装有限公司(原厂房承租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用电记录等,当事人家具制造项目于2020年10月左右建成投产,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已超过二年追溯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罚款金额自由裁量适当。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第1、2、3点听证理由不予采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灌环责改〔2023〕8号),要求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年产8万件家具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从轻后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万元,即在裁量罚款36万元基础上减去10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2,裁量起点(及时改正):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0%,见证据6-9、11、13;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已建成,并投入使用,0%,见证据6-9;3.验收情况:未经验收,0%,见证据6-9;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区域外,0%;5.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见证据6-9、11、12;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见证据6-9、11、12;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0%+0%+5%+11%+0%+0%)×100万元=36%×100万元=36万元。
因该公司已积极整改,主动拆除喷胶工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
针对当事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在原处罚36万元基础上减去10万元至26万元(从轻金额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1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陆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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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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