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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4〕23号
当事人:连云港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卫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CYY77J4T
住所:灌云县杨集镇连成村六组298号
连云港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连云港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西北角空地有炉渣露天堆放,且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堆放场所地面有积水且无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西侧围墙外有排水痕迹。经后续调查确认,系连云港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至8月28日将共计2785.38吨的生物质锅炉灰渣堆放至其租赁的厂区内以待后期转运处置,且经过溯源该生物质锅炉灰渣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灌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10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10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0月17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2024年9月14日由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可以证明其安环专工黄*受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5、2024年10月15日由黄*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6、2024年10月8日由黄*提供的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堆放的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产生的生物质锅炉灰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7、2024年10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提供的《炉灰渣综合利用及螯合飞灰运输合同》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为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灰渣第三方处置单位。
8、2024年10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提供的项目承继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签订的《炉灰渣综合利用及螯合飞灰运输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由连云港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继。
9、2024年10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提供的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28日生物质锅炉灰渣的处置记录单,证明当事人擅自堆放的生物质锅炉灰渣重量为2785.38吨。
10、2024年8月29日由连云港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林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1、2024年8月30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2、2024年9月14日、9月20日由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安环专工黄*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产生的炉渣被擅自堆放在连云港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厂区西北角空地且堆放的生物质锅炉灰渣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堆放场所地面有积水且无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西侧围墙外有排水痕迹。
1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将擅自堆放的生物质锅炉灰渣运回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干料棚暂存。
15、2024年8月15日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灌环行罚〔2024〕19号),证明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两次。
当事人“未采取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生物质锅炉灰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4〕1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鲍卫兵于2024年11月8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对“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捌万陆仟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1.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38%(见证据9-14);2.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见证据15);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因涉案工业固废转移至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灌云)有限公司贮存未处置,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罚款金额=[1+(3-1)×(38%+5%)]×10万元=18.6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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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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