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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3〕7-1号
当事人:蒋建国
身份证号码:320524196412******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蒋建国(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交叉互查组交办线索,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后多次补充调查确认,发现当事人为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双鞋垫、年产900万双鞋底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双鞋垫、年产900万双鞋底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900万双鞋底生产线擅自于2022年3月开始建设,2022年4月建成投产;年产600万双鞋垫生产线于2022年7月底开始建设,2022年8月上旬建成投产。项目主要污染物为粉尘、无组织废气、生活污水、边角料、废活性炭等,项目配套建设1座化粪池,边角料堆放在厂区车棚下,捏炼工段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开炼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浇注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2023年4月初安装投入使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其余工段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杨俊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3年3月16日由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受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3年3月16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3月16日、4月11日在对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5月16日、5月30日在对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5日在对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6日在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在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一份,证明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双鞋垫、年产900万双鞋底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12、2023年5月25日由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提供的项目投资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3、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原料购买发票复印件4张,证明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双鞋垫、年产900万双鞋底项目生产情况;
14、2023年6月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2张、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4张,证明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双鞋垫、年产900万双鞋底项目生产情况;
15、2023年6月7日由灌云县供电公司城北收费网点提供的当事人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每月使用电量数目及应收金额记录一份,证明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双鞋垫、年产900万双鞋底项目生产情况。
当事人负责的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双鞋垫、年产900万双鞋底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项目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6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字〔2023〕7-1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灌云浩泽鞋材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双鞋垫、年产900万双鞋底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建国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4,裁量起点25%,1.环境危害后果无法认定(或无法取证),0%;2.主观态度:一般过失,0%;3.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见证据6-10、12-15;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25%+(0%+0%+20%+0%)×(1-25%)]×20万元=[25%+20%×75%)]×20万=8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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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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