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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3〕11号
当事人:连云港云益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益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25KL9B9Q
住所:博彩公司排名灌云县杨集镇工业园区扶贫产业园内
连云港云益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交叉互查组于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后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进行补充调查,发现2023年3月10日检查当天当事人的TUBE防静电塑管、承载带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挤出定型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检查当天当事人挤出定型工段正在运行,车间已密闭,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光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孙益州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孙益州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车间主任朱**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车间主任朱**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4、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孙益州提供的与公司员工徐**微信通信记录截图,证明现场负责人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总经理孙益州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徐**签字确认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异地互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车间主任朱**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孙益州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19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异地互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3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孙益州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挤出定型工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和当事人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
当事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出定型工段正在运行,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5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3〕1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车间主任朱**于2023年5月1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裁量起点10%;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0%;2.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0%;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0%+0%+0%+0%)×20万=10%×20万=2万元。
经我局复查,当事人的挤出定型工段生产时,其配套的光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故我局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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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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