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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4〕18号
当事人:灌云恒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一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330975708Q
住所: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
灌云恒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灌云恒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机动车检测项目正在营业。当事人建设3条汽油车检测线,2条柴油车检测线,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1、车辆苏G87369、苏GH6203的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油门未始终保持在全开位置,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2.4规定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2、车辆苏GF0818、苏GH0119、苏GC8370(复检)的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油门未始终保持在全开位置,导致氮氧化物检测数据异常变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苏GF0818等3辆车辆的环保检测费用为150元;3、查看车辆浙B92UW3的检测过程数据和检测记录,存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人为终止检验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5月6日由当事人技术负责人李*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4年4月17日由当事人技术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3、2024年4月1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技术负责人李*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4、2024年5月6日由当事人技术负责人李*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一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一鸣个人身份信息;
5、2024年5月6日由当事人技术负责人李*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李*个人身份信息;
6、由当事人技术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技术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部分节选,证明机动车检测需要遵守的国家标准;
9、2024年5月6日由当事人技术负责人李*提供的苏GF0818、苏G87369、苏GH0119、苏GH6203、苏GC8370(复检)、浙B92UW3等6辆车辆检测报告共2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4年5月6日由当事人技术负责人李*提供的苏GF0818、苏GH0119、苏GC8370(复检)等3辆车辆检测收费发票3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车辆的检测费用;
11、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灌环行罚字〔2023〕15号),证明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两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分别构成了“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4〕1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技术负责人李浩于2024年9月3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
新旧裁量对比情况:
(1)旧裁量: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5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见证据6、7、9);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见证据11);5.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50%+(0%+0%+0%+5%+0%)×(1-50%)]×20万元=52.5%×20万元=10.5万元;
(2)新裁量: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6-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因素: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见证据6、7、9);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4%(见证据6、7、9);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9% (见证据11)。
罚款金额=10万元+[(20万元-10万元)×(0%+0%+4%+9%)]=11.3万元。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通过新旧裁量对比,旧裁量处罚金额较少,故对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处罚10.5万元。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
新旧裁量对比情况:
(1)旧裁量: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见证据6、7、9);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见证据11),5%;5.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0%+5%+0%)×(1-20%)]×50万元=24%×50万元=12万元;
(2)新裁量: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裁量因素: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15%(见证据6、7、9);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4%(见证据6、7、9);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9% (见证据11)。
罚款金额=10万元+[(50万元-10万元)×(15%+0%+4%+9%)]=21.2万元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通过新旧裁量对比,旧裁量处罚金额较少,故对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处罚12万元。
(三)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
新旧裁量对比情况:
(1)旧裁量: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5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见证据6,7,9),;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见证据11);5.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50%+(0%+0%+0%+5%+0%)×(1-50%)]×10万元=52.5%×10万元=5.25万元。
(2)新裁量: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见证据6,7,9);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见证据11);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5万元+[(10万元-5万元)×(0%+0%+0%+5%+0%)]=5.25万元。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通过新旧裁量对比,新旧裁量处罚金额一致,故对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处罚5.25万元。
三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金额27.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四) 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限期改正。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伍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伍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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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禁止下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四)故意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应当检验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条件;
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暂停其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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