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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4〕9号
当事人:徐飞
身份证号码:130203198111******
住所: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
徐飞(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后经补充调查确认,发现徐飞(以下简称“当事人”)为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9月13日检查时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包括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现场检查时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尚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9月5日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沈**提供的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3年9月5日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沈**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3、2023年9月5日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沈**系受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4、2023年10月9日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受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3年9月5日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沈**提供的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霍**身份信息;
6、2023年9月5日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沈**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7、2023年10月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8、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3日在对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9、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沈**签字确认的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在对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0、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在对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1、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签字确认的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在对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3日在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九张,证明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正在生产,尚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
13、2023年9月5日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沈**提供的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意见(连环表复〔2022〕22号)复印件一份、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环评手续审批及该项目主要污染物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14、2023年10月9日由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沈**提供的采购单复印件4份、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12张,证明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生产情况。
当事人负责的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4〕3-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1、 针对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因该公司积极整改,对连云港联为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制造项目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飞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从轻壹万伍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4,裁量起点25%,1.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2.主观态度:一般过失,0%;3.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见证据4、7-14;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裁量百分值总和=0%+0%+20%+0%=20%
罚款金额=[25%+20%×(1-25%)]×20万元=8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万伍仟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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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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