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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灌环行罚〔2024〕19号
当事人:连云港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卫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CYY77J4T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灌云县杨集镇连成村六组298号
连云港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对位于杨集镇元兴村S324省道北侧王华明建材销售场地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处场地有炉渣倾倒,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后续调查确认,系连云港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炉渣倾倒在杨集镇元兴村S324省道北侧王华明建材销售场地,且经过溯源该炉渣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灌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批炉渣处置费用为1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4月23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4年4月18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3、2024年4月23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6月13日由王华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5、2024年4月26日由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安环管理部经理张**系受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6、2024年4月26日由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7、2024年6月20日由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业务经理沈*系受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8、2024年6月25日由沈*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9、2024年4月26日由张**提供的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节选1份、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证明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产生的炉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0、2024年4月23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提供的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0万吨/年炉渣粉碎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0万吨/年炉渣粉碎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炉灰渣综合利用及螯合飞灰运输合同》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为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炉渣第三方处置单位。
11、2024年4月23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提供的项目继承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5日由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常州市从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签订的《炉灰渣综合利用及螯合飞灰运输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由连云港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继承。
12、2024年4月12日、4月16日、6月13日由王华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3、2024年4月23日、6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日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光大城乡再生资源(灌云)有限公司产生的炉渣被倾倒在王华明建材销售场地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6日现场调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王华明建材销售场地炉渣已被清理。
当事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炉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透”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环行罚告〔2024〕1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鲍卫兵于2024年7月29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透”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1/3;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见证据12-15);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万元×[1/3+(0%+0%+0%+0%+0%)×(1-1/3)]×3=1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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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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