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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环行罚〔2025〕3号
当事人:连云港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23U2635L
住所: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振兴路5号
连云港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4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连云港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玻璃窑炉配套的除尘、脱硫脱硝一体化系统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历史数据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的历史数据发现,2024年1月4日13时、14时当事人玻璃窑炉排口排放的烟尘小时折算数值分别为434.3mg/m3和1011.2mg/m3,6月4日14时、15时烟尘折算数值分别为839.8mg/m3和274.9mg/m3。当事人排污许可证规定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3。当事人2024年1月4日13时、14时及6月4日14时、15时烟尘小时折算数值均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50mg/m3),超标程度分别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768.6%、1922.4%、1579.6%、449.8%。经调查,当事人玻璃窑炉排放口的小时废气排放量为20000m3左右,当事人属于博彩公司排名2023年、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于2023年10月通过验收。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7月4日,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4年7月4日,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洪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4年7月4日,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7月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谷**受连云港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并签署在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及笔录;
5.2024年7月4日,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和2024年7月10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4年7月10日,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提供的《连云港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量表》和《连云港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量台账》,证明当事人2024年1月至6月持续生产;
9.《2023年全球博彩公司排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2024年博彩公司排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2023年和2024年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重点排污单位;
10.2024年7月10日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提供的《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2024年8月15日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台账(2024年度)》、2024年8月26日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提供的《连云港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以及2份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有效;
11.2024年7月10日,由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提供的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玻璃窑炉中颗粒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1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调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历史数据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玻璃窑炉排口排放的烟尘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构成了“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4〕2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于2024年9月29日签收。
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就我局2024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4〕23号)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提出以下异议:1.我公司是新能源技术研发公司,属新兴企业,现经营困难。我公司总投资为1.2亿元,年产值约为1亿元,现有员工70人,项目为玻璃制造,实行三班倒流水线作业,开炉后不能停止,生产设备一开一停需要花费800万至1000万。我公司玻璃窑炉配套的除尘、脱硫脱硝一体化废气治理系统及在线监测设备系比较先进的高科技设备,在线监测记录可以证明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远低于排放标准。我公司每月处于亏损状态,若再对我公司进行大额罚款,我公司生存必将更加艰难,也会影响公司员工的薪资发放,不利于政府新政策的推行。2.我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公司仅在2024年1月4日13时、14时和2024年6月4日14时、15时出现烟尘小时折算数值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况,但该行为的持续时间很短,对周边居民、单位没有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9月19日,我公司聘请了相关专家对“排放废气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经专家评估计算,此次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529.91元,属于污染较小的情况,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我公司在本次问题发生后及时改正,现污染治理设施均正常运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申请对我公司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以便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听证会后我局经复核研究认为:1.对于当事人经营情况我局表示理解,但公司经营不应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实施之前,我局已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计算处罚金额,20万元是该违法行为的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当事人超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已经履行,但4个时段数值分别超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768.6%、1922.4%、1579.6%、449.8%,浓度较高,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一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定处罚。
综合听证会后复核意见及审查审核情况,2025年1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4〕2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谷**于2025年1月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鉴于当事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改正,现不予下达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后期加强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通用裁量表14,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专用裁量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元。经比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当事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旧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2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0%。
罚款金额=[20%+(0%+0%+0%+0%+0%)×(1-20%)]×100万元=20万元。
新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6-1:(1)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裁量分值0%;(2)超标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分值0%;(3)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裁量分值23%;(4)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裁量分值8%;(5)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裁量分值0%;(6)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一般期间,裁量分值0%;(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
罚款金额=[20+(100-20)×(0%+0%+23%+8%+0%+0% +0%+0%)]=44.8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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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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