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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环行罚〔2025〕1号
当事人:连云港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7JBJH07K
住所:博彩公司排名赣榆区厉庄镇大路7号原水利站二楼205室
连云港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5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北侧已建设4台电熔炉,车间西侧已建设6台抛光机,南侧车间为毛边工段。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热熔工段和毛边工段正在生产,经查阅《关于对连云港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台笔记本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热熔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需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经调查,当事人电热熔炉压铸车间于2024年6月10日开始调试生产。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6月25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4年10月10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25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5日、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部分生产设备已搬走;
7.2024年10月10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提供的《年产1000万台笔记本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及《关于对连云港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台笔记本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热熔工段主要产生粉尘颗粒物,应配套建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及20m排气筒;
8.2024年10月10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提供的《环保设备加工定制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签订加工定制粉尘处理设备的合同;
9.2024年10月24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提供的电费发票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3月至9月用电量;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部分生产设备已搬走,电热熔炉存在使用痕迹。
当事人“‘年产1000万台笔记本配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构成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4〕2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于2024年11月26日签收。
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就我局2024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4〕27号)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举行听证会。2024年12月12日听证会举行前,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提交《撤销听证申请书》,申请撤销听证。
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一份,就我局2024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4〕27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我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对本案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进行了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1.我司因投产心切,同时对环保程序不了解,导致在建设中操之过急,致使环保“三同时”工作滞后;2.我司已于2024年6月19日订制环保设备,并于2024年6月26日安装、2024年6月29日安装完毕环保设备,及时填补了设备的空缺,完全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各项工作;3.建厂至今,我司在人员培训、设备安装和厂房装修上已耗费大量资金,企业运行已十分困难,希望考虑企业实际困难给予免于或者减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认为:1.当事人《关于对连云港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台笔记本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第五条中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事人应当了解环保程序,对当事人的第1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6月19日签订的《环保设备加工定制合同》、2024年6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2024年6月28日的环保设备付款回单,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订制环保设备,2024年6月26日安装环保设备,2024年6月29日安装完毕环保设备,对当事人的第2条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3.对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我局表示理解,但公司经营不应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对当事人的第3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在检查前已签订《环保设备加工定制合同》,且在检查第二天(2024年6月26日)安装环保设备,并于2024年6月29日安装完毕,主要污染物是热熔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污染量较小,且当事人在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款,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16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括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且当事人在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3个月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视为本项决定已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2-1(及时改正),(1)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分值0%;(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未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证据4、5,裁量分值15%;(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4)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证据7,裁量分值6%;(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裁量分值0%;(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
罚款金额=20+(100-20)×(0%+15%+0%+6%+0%+0%+0%)-16万元=20.8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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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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