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环保部要求,近日,
我市排污申报
工作已
全面开展
,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申报对象。凡本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以及产生放射性污染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二是对申报内容进行了调整。排污者自
2015年1月1日起,必须采用环保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的信息。三是取消年度预申报,实行动态申报。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