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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海环行罚〔2025〕7号
当事人:连云港众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21T2X486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太平村六组
当事人连云港众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7日、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推送的线索至对事人开展检查,经调查:
1.调阅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中的检验记录,该公司今年对车牌号为苏GT6990的机动车仅有一次排放检验记录,即于2025年6月24日10时38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20700512506241016597314)。调阅当日检验视频监控,发现该机动车在该次检验记录前,实际已进行了三次排放检验,其中第三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因操作间内检验员的人为干扰,第三次检验异常终止。
2.调阅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中的检验记录,该公司今年对车牌号为苏GR0775的机动车仅有一次排放检验记录,即于2025年8月8日11时29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20700512508081108026317)。调阅当日检验视频监控,发现该机动车在该次检验记录前,实际已进行了四次排放检验,其中三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此四次检验均因操作间内检验员的人为干扰异常终止了检验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5年8月27日由当事人的站长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5年8月27日由当事人的站长陈*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为211005020197,证明当事人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3.2025年8月27日、9月4日由当事人的站长陈*提供的陈*、徐*利、李*合、赵*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2025年8月27日对陈*、徐*利、2025年9月4日对赵*祥进行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陈*、徐*利、赵*祥受连云港众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5.2025年8月27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的站长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7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检测员赵*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当事人的检测员徐*利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的站长陈*签字确认的我局分别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4日对当事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检测过程截图共1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5年8月27日,由当事人的站长陈*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报告编号分别为320700512506241016597314、320700512508081108026317,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对苏GT6990,于2025年8月8日对苏GR0775出具的检验(测)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10.2025年8月27日,由当事人的站长陈*提供的《关于公司人员任命通知》一份,证明当事人工作人员的相关职务。
11.现场执法视频资料及苏GT6990、苏GR0775检测过程录像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了“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5年10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海环行罚告〔2025〕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站长陈*于当日签收。
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申诉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2024年东海多家机动车检测站OBD造假,最终处罚2万多,生态环境局存在选择性执法的行为。2、我司提出召回车辆再次检验,执法人员不予采纳。3、我市M站不够完善,车辆如果检测不合格,维修存在不便。4、海州区机动车检测行业内卷严重,公司经营困难,此次处罚过高,对我司打击太大。
经我局复核,意见如下:1.当事人所述我市东海境内机动车检验机构所涉案件情形与本案不同,本案调查过程真实完整,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依据准确。2.当事人在违法当天对相关车辆已出具合格报告,是否再次召回重检与其违法行为无关联。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事人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规范检测。对于我市M站的相关问题,可向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进行咨询。4.当事人“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计算,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伍万)元整。我局对当事人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后续将依据有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消除不良影响。
综上,本案处罚主体适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伍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案件分值: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0%;3.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5万元+(0%+0%+0%+0%+0%)×(10-5)万元=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万(伍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伍万)元整。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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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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