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博彩公司排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海环行罚〔2023〕29号
当事人:海州区顺春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徐顺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06MA27CCEP90
住所:博彩公司排名海州区海州开发区经一路9号(进门左拐边屋第1-2间)
当事人海州区顺春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5月12日、5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租赁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现为银桦路)9号院内进门左侧一间生产厂房,进行玻璃钢制品(游乐设施)表面处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打磨、刮腻子生产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房内存放有已完成喷涂的部件。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使用的“新地阳光牌双组份丙烯酸磁漆” 、“新地阳光牌聚氨酯漆稀释剂”、原子灰等涂料均为溶剂型涂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0项,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建设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玻璃钢制品表面处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设施未经过验收,该项目即于2022年11月投入生产使用至2023年4月。经查,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03.24827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5月12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徐顺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5月12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徐顺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4月11日由连云港品硕新能源观光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5月10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徐顺春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徐顺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2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由连云港品硕新能源观光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4月11日、5月12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徐顺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4月11日、5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3年5月12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徐顺春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一份,由连云港品硕新能源观光车提供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
7.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徐顺春现场提供的设备购销合同(烤漆房、光氧催化、脉冲除尘)、原子灰购销合同、丙烯磁漆等原料购销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该项目的总投资额。
8.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徐顺春现场提供的丙烯磁漆、聚氨酯漆稀释剂、原子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现场执法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表面处理作业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11.《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2705-2003)复印件一份,证明丙烯磁漆、聚氨酯漆稀释剂、原子灰均为涂料或辅助材料。
12.由当事人的经营者徐顺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9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使用水性涂料进行表面处理作业。
当事人“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表面处理作业,未依法报批玻璃钢制品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玻璃钢制品表面处理项目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表面处理作业,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正在生产,表面喷涂已使用水性双组分漆。
2023年7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行罚告字〔2023〕2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安全员穆**于当日现场签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但于2023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七)项,应免于处罚。且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在海州局现场检查过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将所有油漆更换成水性漆。且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无力偿还巨额罚款,希望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及集体研究后认定: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一。1、《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罚情形是:“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中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本案当事人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玻璃钢制品表面处理作业,未依法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设施未经过验收投入生产使用,不涉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因此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罚情形。2、根据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溶剂型涂料购买发票,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玻璃钢制品表面处理作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近半年,检查时正在打磨、刮腻子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五)项、《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二。当事人“玻璃钢制品表面处理项目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表面处理作业,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考虑到当事人根据检查要求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清理溶剂型涂料,改用水性涂料进行表面处理作业,且当事人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已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法定最低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0万(贰拾万)元整。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仍维持原拟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1.对“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617万(壹万玖仟陆佰壹拾柒)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裁量起点为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见证据4、5、7、8、10、11,0%;2.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项目建设进程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见证据4、5、9,1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见证据4、5、9,3%;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无,0%。
罚款金额=(20%+0%+0%+15%+3%+0%+0%)×103.24827万元×5%=1.96171713万元。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罚款金额为1.9617万元。
2.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贰拾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2-2,裁量起点(及时改正)为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见证据4、5、7、8、10、11,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已建成,未投入使用,见证据4、5、9,6%;3.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见证据4、9,0%;4.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见证据4、5、8、11,5%;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6个月,见证据4、9,0%;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
罚款金额=(20%+0%+6%+0%+0%+5%+0%+0%+0%)×100万=31万。
在我局现场检查过后,当事人根据要求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清理溶剂型涂料,使用水性涂料进行表面处理作业,见证据12。涉案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贰拾万)元整。
综上,合计对当事人罚款21.9617万(贰拾壹万玖仟陆佰壹拾柒)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21.9617万(贰拾壹万玖仟陆佰壹拾柒)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1.9617万(贰拾壹万玖仟陆佰壹拾柒)元整。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球博彩公司排名
2023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给予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主办:全球博彩公司排名 承办:全球博彩公司排名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网站备案号:3207050121 苏ICP备2023017687号网站标识码:3207000018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