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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海环行罚〔2025〕4号
当事人:樊迪
身份证号码:320***************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海州区********
当事人樊迪(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9-12月,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1、连海(环)2023****01C、连海(环)2023****03C、连海(环)2023****03C、连海(环)2024****03C、连海(环)2024****03C五份报告均列出博彩公司排名中医院的“急诊楼排放口和门诊大楼排放口”2个特殊医疗排放口的监测数据,实际未对该2个特殊医疗排放口开展采样。2、连海(环)2024****04C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08:50—09:50、11:10—12:10、13:30—14:30、15:50—16:50对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中医院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查询医院污水站、停车场等处视频监控,6月27日上午08:50—09:50、11:10—12:10,下午15:50—16:50无采样人员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活动。3、连海(环)2024****02C氨氮原始分析记录“样品浓度”列数据为0.93mg/L、0.94mg/L,而检测报告氨氮浓度为21.6mg/L,数据不一致。
经调查,当事人为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的采样负责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9月29日由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身份。
2.2024年9月23日由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副总经理王**、当事人受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3.2024年9月29日由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当事人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2月10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9月29日、12月6日、12月10日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当事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0日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4年9月29日由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签字提供的连海(环)2023****01C、连海(环)2023****03C、连海(环)2023****03C、连海(环)2024****03C、连海(环)2024****03C、连海(环)2024****04C、连海(环)2024****02C报告复印件各1份、原始采样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博彩公司排名中医院提供的医院污水站、停车场等处视频监控1份,证明医院6月27日上午08:50—09:50、11:10—12:10,下午15:50—16:50无采样人员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活动。
9.省生态环境厅异地执法南京检查组移送的检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0.现场执法视频资料一份,证明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为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海环行罚告〔2024〕1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本人于2024年12月30日签收。2025年1月3日,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以及当事人分别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定,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17日合并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听证申请意见:
1、针对连海(环)2023****01C等五份报告均列出博彩公司排名中医院的“急诊楼排放口和门诊大楼排放口”2个特殊医疗排放口的监测数据,实际未对该2个特殊医疗排放口开展采样,当事人认为:中医院有且仅有一个排放口,且未设置明显标识,急诊楼、门诊楼的污水均通过该排放口排放,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能且仅能在该排放口采样。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按照与中医院订立的相关合同和中医院指定的位置、时间,在此排放口采取了包括急诊楼、门诊楼所排污水在内的样品,并依据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内容真实有效,未实施伪造、篡改检测报告等不法行为。后中医院对其排水口进行了改造,变更为4个排水口,从未告知当事人。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不应对中医院排水口的设置、名称、标识等引发的问题承担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连海(环)2024****02C检测报告,氨氮原始分析记录“样品浓度”列数据与报告数据不一致,当事人认为:该报告中显示的氨氮浓度数据为21.6mg/L,原始数据中的数据为0.93mg/L、0.94mg/L,检测报告数据远远大于原始记录数据,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不存在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或者为委托人谋求不法利益的动机。造成该显著差异的原因为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的报告编制人在誊写时因疏忽抄写错误导致。
3、参考全球博彩公司排名(原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相关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应为故意,在客观上应实施了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等不法行为。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并无篡改、伪造的主观恶意,也未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的违法行为,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意见,经我局复核:
一、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项听证申请。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在听证中称“在向中医院提供检测服务期间,中医院的急诊楼、门诊楼共用一个排水口,但其当时有效的排污许可证载明有3个排水口,名称分别为急诊楼排放口、门诊大楼排放口、废水总排口,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水口名称与《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提供的排水口名称完全一致。”在检测现场仅有一个排口的情况下,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应实事求是,在报告中对现场排口情况作出说明,而并非直接将总排口数据作为急诊楼和门诊楼两个排口数据使用并出具带有CMA公章的报告。
二、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二项听证申请。查询连海(环)2024****02C氨氮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未发现21.6、2.16、0.216等数字相同或相似的数据。且《氨氮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校准曲线和质控记录》、《基准/标准溶液配制记录》均只有分析者签名,“校核者、审核者”签字处为空白,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5.6.4.1应对原始数据和拷贝数据进行校核。......5.6.4.3审核人员应对数据的准确性、逻辑性、可比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证明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三项听证申请。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作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而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直接将中医院总排口数据用于急诊楼和门诊楼两个排口数据使用,证明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主观故意。
综上,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意见不予采纳,仍维持原拟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4。案件分值:1.环境危害后果情况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2.主观情况为一般过失,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元+(0%+0%+0%)×(5-1)万元=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以下三种任选其一)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1万(壹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壹万)元整。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70000201311000923085001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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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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