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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海环行罚〔2023〕40号
当事人:李金国
身份证号码:320706************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海州区锦屏镇*******
当事人李金国(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6日,我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承租的海州区锦屏镇镇南路18号场地内有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9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9月6日、11月16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3年9月11日在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4.2023年9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现场执法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1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海环责改〔2023〕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海环行罚告〔2023〕4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本人于当日现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壹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为Y=10000/100000=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
罚款金额=[10%+(0%+0%+0%+0%+0%)×90%]×10万元=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1万(壹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壹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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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