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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海环行罚〔2024〕8号
当事人:李阳
身份证号码:320***************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海州区*************
李阳(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公安厅移交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25日、8月13日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南通阳光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将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委托其处置的尾渣、皂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中间人金**处置,金**联系自称是灌南县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赵*和无固定职业的邱**进行处理。从事代驾工作的当事人经邱**联系,于2024年1月开始将该尾渣、皂粉分别倾倒、堆放在浦南镇润连汽修厂院内和赣榆区赣马镇乡村道路边上,其中放置在浦南镇润连汽修厂院内的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放置在赣马镇乡村道路边上的固废采用吨包包装并用篷布覆盖。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和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浦南镇润连汽修厂院内和赣榆区赣马镇乡村道路边的固废清理工作,交由资质单位盐城飞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清理总量共计1658.619吨,处置费用为60729元。经查,未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存在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6月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
2.由南通阳光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案件相关人金**、邱**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日分别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南通阳光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7日分别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灌南县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3日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金*和案件相关人邱**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分别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1日、25日和8月13日分别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涉案场地所有人高**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对其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4年6月6日由南通阳光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签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及其个人身份信息。
9.2024年6月14日、26日分别由邱**、高**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10.2024年6月6日由南通阳光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签字提供的该公司与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尾渣、干拉润滑粉《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阳光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固废委托处置关系。
11.由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顾*签字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和《酸洗废水处理污泥及其烧结灰渣危险特性鉴别报告》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产生的废拉拔粉(即干拉润滑粉)为一般工业固废、尾渣(即酸洗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
12.2024年8月13日由当事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顾*签字提供的与盐城飞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一般固废处置合同》一份、报价单及价格说明各一份、盐城飞保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表复印件和省固废系统申报登记截图各一份、一般固废处置回复函一份、当事人给盐城飞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转账截图一份,证明涉案固废处置情况。
13.2024年6月21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14.2024年8月13日由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顾*签字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主体信息。
15.2024年6月14日、8月13日由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共两份,证明金*、顾*受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16.2024年6月14日、8月13日分别由金*、顾*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17.2024年8月24日由金**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18.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5月30日、6月21日拍摄的固废堆放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9.现场执法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和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浦南镇润连汽修厂院内和赣榆区赣马镇乡村道路边的固废清理工作,其违法行为已终止。
2024年9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海环行罚告〔2024〕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擅自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壹拾壹万)元整,因当事人该行为无违法所得,故不予没收。
裁量情况:1.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14,处置费用为607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置费用按照10万元计算,裁量起点为Y=1/3;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无法评估,取值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3.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
罚款金额=3×[1/3+(0%+5%+0%+0%+0%)×(1-1/3)]×10万元=11万元。
2.适用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9-5,处置费用为607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置费用按照10万元计算,案件分值:1.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为100吨以上,38%;2.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一年内)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案件总分值=38%+0%+0%+0%=38%。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0000元=[1+(3-1)×(38%+0%+0%+0%)]×100000元=17.6万元
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我局拟对当事人“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壹拾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11万(壹拾壹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1万(壹拾壹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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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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