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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海环行罚〔2023〕39号
当事人:江顺芹
身份证号码:320706************
住所:江苏省博彩公司排名海州区新坝村******
当事人江顺芹(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0日、11月3日,我局根据海州分局新坝派出所移交的相关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新坝镇四里庄南侧承包一块西瓜地,面积约为25亩。2023年10月18日18时左右,当事人将其中15亩西瓜地的秸秆清理、集中到一起,用打火机将其点燃焚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10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博彩公司排名公安局海州分局新坝派出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11月3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3年10月18日在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现场执法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节选)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被当地村支部巡查发现,立即将火扑灭。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海环行罚告〔2023〕3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伍佰)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500/20000=25%;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
罚款金额=[25%+(0%+0%+0%+0%+0%)×75%]×2000元=5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500(伍佰)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伍佰)元整。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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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