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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海环行罚〔2023〕19号
当事人:连云港杰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20FOGJXY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高新区宋跳园区振兴路23号
当事人连云港杰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6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是全球博彩公司排名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3号锅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监测设备于2020年6月经自主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委托南京长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运维、比对监测等,结果为合格(正常)。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3号锅炉正在生产,3号锅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监测设备数据显示5月26日12时的烟气二氧化硫有效小时均值浓度实测值为44.26mg/m3,含氧量为6.6%,折算值为45.95mg/m3,超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35mg/m3,12时小时废气排放量为61753.2立方米。经核查,当事人现场端CEMS显示数据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超标时间节点、数据均一致,数据传输有效率为100%。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5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环保负责人张*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5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环保负责人张*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5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环保负责人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张*受连云港杰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4.2023年5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环保负责人张*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环保负责人张*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0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于2023年6月9日在当事人现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环保负责人张*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0日、6月9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现场调取的3号锅炉废气排放口CEMS废气在线监控装置验收、比对监测、运维记录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CEMS废气在线监控装置运行情况。
8.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调取的当事人2023年5月26日3号锅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监测数据报表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3号锅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9.2021年12月9日发布、2022年7月1日实施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8—2021)》复印件1份,确定当事人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0.现场执法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3号锅炉废气排放口2023年5月26日12时烟气二氧化硫有效小时均值浓度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6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行罚告字〔2023〕1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环保负责人张*于当日现场接收。
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7月21日我局公开举行听证会。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
一、7月21日听证会上,当事人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1、当事人及时在监控平台进行标记,并且标记行为符合《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要求。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全球博彩公司排名公告2022年第21号)》第六条规定,依据工况标记规则标记为非正常工况,并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时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
2、5月26日3号炉SO2超标是因为环保设施突发故障导致。而当事人环保设施运行和故障处理过程符合《HJT 179-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要求》一用一备、第12条运行与维护,12.1条一般规定、12.2人员与运行管理、12.3维护与检修、12.4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
3、此次超标后续未再出现超标情况,5月26日至今,当事人锅炉废气排放一直符合国家标准,未再出现因环保设施导致的超标情况。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意见,经复核及集体研究后认定: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项听证申请。根据《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中第六条规定:“六、依据工况标记规则标记为非正常工况,并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时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当事人3号锅炉在2023年5月26日12时—13时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时段,未及时采取停产措施,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未达到江苏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中4.3.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及时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二项听证申请。根据我局调查情况和当事人自述、举证内容,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小夜班发现含硫量为0.47%的原始煤用完,进而更换为含硫量为0.60%的原始煤,5月26日12时21分左右二氧化硫数据异常后,当事人才准备启动6E56、6E57石灰石浆液泵(正常情况为一用一备),因设备问题未成功启动。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2040-2014》要求对治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未保证6E56、6E57石灰石浆液泵等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导致此次超标问题发生。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三项听证申请。根据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2023年5月26日以来至8月20日,当事人在线数据超标7次,其中标记为启停炉4次,设备故障3次(3次故障后已采取停炉等措施)。
二、7月27日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超标期间废气排放总量有明显控制压低趋势:当班运行人员发现二氧化硫浓度上升并且控制困难时于12:42左右开始逐步降低3#炉二次风量,降低锅炉负荷,降低废气排放总量。
2、当班运行人员在发现二氧化硫浓度上升趋势后,立即启动石灰石浆液泵发现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后,联系现场维修人员设备故障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投用。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及集体研究后认定: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一。根据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3号锅炉废气排放口数据,当事人5月26日3号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具体时间为12:28至13:18,12:00至12:28数据未超标期间废气排放流速在15.8 m3/s至16.3m3/s之间,12:28至13:18超标期间废气排放流速在16.6 m3/s至18.8m3/s之间,最高排放流速时间为12:48,可以证明当事人3号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期间废气排放量未有效压降。当事人此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二。根据当事人本次陈述申辩的概述和证据,当事人最近一次于今年3月21日对两台液浆泵进行维护保养,但是5月26日当事人发现数据异常后才启动两台浆液泵,因设备问题未正常使用。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2040-2014》要求对治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未保证6E56、6E57石灰石浆液泵等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当事人此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仍维持原拟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贰拾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1,裁量起点为10%;1.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0%;2.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0%;3.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0%;4.小时排气流量为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12时小时废气排放量为61753.2立方米),10%;5.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0%;6.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0%;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0%+0%+10%+0%+0%+0%+0%)×100万元=2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20万(贰拾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贰拾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球博彩公司排名
2023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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