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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2023〕7号
当事人:连云港国旺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照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49366965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连云区板桥工业园云港东路27号
当事人连云港国旺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根据环评要求,该公司拉丝工段产生的废气应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排放,省厅执法人员4月3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B车间拉丝生产线正在生产,因集气罩风机维修封闭管道,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4月7日由梅照修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4月7日由梅照修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7日由梅照修盖章并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由梅照修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梅照修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梅照修提供的《连云港国旺塑业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加工及塑料编织袋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环行罚字〔2021〕17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处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当事人的“B车间拉丝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7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2023〕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8万元(叁万捌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裁量起点Y=10%;1.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见证据4-7);2.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0%;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不足1吨,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4%(见证据8);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0%。
罚款金额=(10%+5%+0%+0%+4%+0%)×20万元=19%×20万元=3.8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3.8万元(叁万捌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8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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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