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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2024〕9号
当事人: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XCX450X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内纵一路南、226省道西侧D22栋
当事人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开展后续调查发现:1.当事人《年产300万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新型砌砖建设项目》于2022年10月完成环境保护验收。经查,当事人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厂区内建成5个废气排气筒,均未设置采样平台,洗砂压滤污泥(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金属废料(一般工业固废)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2.厂区东侧、西侧部分物料未采取抑尘措施,制砖生产线厂房未采取密闭措施;建筑垃圾破碎、筛分工序集气罩破损,输送带未采取封闭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3.当事人在厂区西侧擅自建设2个排污口,通向厂区外水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4年7月1日由当事人操作工席**、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操作工席**、金**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7月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席**、金**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席**、金**受当事人委托接受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5、2024年4月11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康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康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7月1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康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4月30日、5月8日、7月1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现场情况及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8、由当事人的操作工席**、金**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4年4月11日、7月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康提供的“年产300万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新型砌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证明当事人案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情况。
10、2024年7月1日、7月5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康提供的“年产300万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新型砌砖(二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当事人案涉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11、2024年5月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12、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康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4月11日、5月7日、7月5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照片共22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13、2024年4月1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康提供的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建筑垃圾入场情况。
14、2024年7月1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的抄见电量记录1份,2024年7月26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康提供的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供电电费电子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的用电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材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未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停止生产,予以搬迁。至2024年7月1日我局执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露天堆放的洗砂污泥已清理,厂区东侧、西侧物料已清空;集气罩已修复,输送带已密闭;厂区西侧2个排污口已封堵。2024年8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2024〕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康于2024年8月1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鉴于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停止生产,予以搬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依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对当事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从轻后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万元)。
裁量情况:(1)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2(及时改正),裁量起点20%;1.项目应报批报告表,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已建成并投入使用,0%;3.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6%(见证据1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见证据6-9);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0%;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20%+0%+0%+6%+0%+5%+0%+0%+0%)×100万元=31%×100万元=31万元。
(2)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3,1.项目应当报批报告表,0%;2.弄虚作假涉及的污染物种类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6%(见证据6-9);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违法行为手段方式仅涉及验收结论错误,0%;5.违法行为结果验收通过,7%(见证据10);6.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0%;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8.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6%+0%+ 0%+7%+0%+0%+0%)=20万元+80万元×13%=30.4万元。
(3)从轻裁量:因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从轻后处以罚款20万元(31.4万元-从轻10.4万元=20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对当事人“建材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万元)。
裁量情况:(1)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无法估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10%+(0%+0%+0%+0%+0%)×(1-10%)]×20万元=2万元。
(2)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无法估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 +0%+0%)=2万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鉴于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停止生产,厂区西侧2个排污口已封堵,积极整改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依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从轻后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万元)。
裁量情况:(1)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2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无法估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见证据6-8);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20%+(0%+11%+0%+0%+0%)×(1-20%)]×10万元=2.88万元。
(2)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无法估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见证据6-8);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2万元+(10万元-2万元)×(0%+11%+0% +0%+0%)=2.88万元。
(3)从轻裁量:因当事人积极整改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从轻后处以罚款2万元(2.88万元-从轻0.88万元=2万元)。
上述违法行为合计罚款24万元(20万元+2万元+2万元=24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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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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