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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2023〕12号
当事人:盛和资源(连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继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0W2TK99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阳光国际大厦1座塔楼2层201室
当事人盛和资源(连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9月22日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区东北侧场地露天堆放砖红色尾泥约14吨,占地面积约80多平方米。调阅当事人环评文件,该砖红色尾泥主要为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一般工业固废,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贮存上述尾泥,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9月2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9月22日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3年9月2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茆**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3年9月2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受当事人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3年9月2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盖章并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提供并签字确认的《盛和资源(连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50万t/a锆钛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可以证明当事人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为一般固废。
9、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安环部经理茆**提供并签字确认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2023年度)》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各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污泥产生及贮存记录。
10、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2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厂区东北侧场地露天堆放一般固废。
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节选1份,可以证明相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标准。
当事人的“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22日我局进行复查时,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2023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2023〕1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听证,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10万元/100万元)×100%=10%;1.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见证据6、7);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见证据6、7、9);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见证据6、7、8);4.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见证据6、7);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见证据6、7)。
罚款金额=[10%+(0%+0%+0%+0%+0%)×(1-10%)]×100万元=1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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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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