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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2023〕10号
当事人: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FBW470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经济技术开发区平碱路99号
当事人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当事人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4号煤灰堆场正在进行装车作业,滤饼堆场西侧贮存大量粉煤灰和白泥混合料,5台挖掘机正在从事露天码垛作业,现场均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8月23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耿*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8月23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耿*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23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耿忠个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8月23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耿*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耿忠受当事人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3年8月23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耿*盖章并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耿*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3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耿*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3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3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环行罚字〔2022〕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处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当事人的“4号煤灰堆场装车作业、滤饼堆场西侧露天码垛作业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2023〕1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签收。2023年9月23日我局执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及申辩意见》,提出:1、该公司认为作为建设单位已依法履行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责任,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江苏云之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2、公司认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承包该公司“3#4#煤灰渣场混合料转运工程”的江苏云之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提供相关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工程安全环境管理协议》,处罚主体应当是江苏云之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我局复核,意见如下:1、对于法律适用的复核意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是对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城市市政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当事人装卸作业的物料为粉煤灰和白泥混合料,属于当事人煤灰堆场混合料装卸转运工程,不属于建筑施工范畴,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对于处罚主体的复核意见,涉案堆场是由碱业公司经营管理,在法律上有义务采取有效环保措施。虽然碱业公司将碱渣转运业务发包给第三方云之皓公司,但不能免除碱业公司的法定义务。碱业公司与第三方的环保责任的约定,仅仅是其内部责任划分,不能对外产生效力。
经我局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5万元(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1万元/10万元)×100%=10%;1.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5%(连云环行罚字〔2022〕3号);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0%+0%+5%+0%)×(1-10%)]×10万元=1.4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1.45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5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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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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