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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2024〕2号
当事人:连云港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68581372
住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零区(原东洋大厦)办公楼东楼401房间
当事人连云港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及后续调查,发现:1.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于4号堆场东侧露天贮存约3.5吨的废机油桶、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无违法所得;2.当事人2号转运站采样平台爬梯为直梯,高约10米;3.当事人2023年度未开展生产设施MF0047、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4月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刘**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4月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4年4月1日由当事人安环部经理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安环部经理刘**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4月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事人安环部经理刘**受当事人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
5、2024年4月1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的安环部经理刘**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日、4月3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4号堆场东侧露天贮存危险废物约3.5吨”、“2号转运站去往布袋除尘器采样平台爬梯为直梯”、“2023年度未开展生产设施MF0047、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手工监测”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安环部经理刘**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日、4月3日、4月8日在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存在“4号堆场东侧露天贮存危险废物约3.5吨”、“2号转运站去往布袋除尘器采样平台爬梯为直梯”、“2023年度未开展生产设施MF0047、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手工监测”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的安环部经理刘**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日、4月3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照片共8张,证明当事人存在“4号堆场东侧露天贮存危险废物约3.5吨”、“2号转运站去往布袋除尘器采样平台爬梯为直梯”的违法事实。
9、2024年4月1日由当事人的安环部经理刘**提供的“通用散货泊位工程项目”、“矿石码头改扩建工程”、“危废暂存库建设项目”、“25万吨级矿石接卸码头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及验收资料,证明当事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情况。
10、2024年4月8日由安环部经理刘**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设施MF0047、厂界非甲烷总烃应当开展自行监测。
1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1份,证明当事人通往采样平台应设置斜梯(或z字梯、旋梯)。
12、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连云环行罚字〔2022〕5号),证明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行政处罚次数。
13、当事人提供的“2号转运站钢直梯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号转运站去往布袋除尘器采样平台爬梯建成时间。
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于4号堆场东侧露天贮存约3.5吨的废机油桶、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2号转运站去往布袋除尘器采样平台爬梯为直梯”、“2023年度未开展生产设施MF0047、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手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2024〕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安全环保部副经理张**于2024年6月5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4.5万元(壹拾肆万伍仟元整);因无违法所得,故不执行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14,裁量起点Y=(10万/100万)×100%=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无法估量),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证据12);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10%+(0%+0%+0%+5%+0%)×(1-10%)]×100万元=14.5%×100万元=14.5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在2号栈桥处新建高约19米的斜梯采样平台,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初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排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2万元(肆万贰仟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12,裁量起点10%, 1.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为2个,裁量百分值为9%(证据6、7、8、10);2. 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为1个,裁量百分值为0%;3.监测频次缺省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2%(证据12);
罚款金额=[10%+(9%+0%+0%+0%+2%)]×20万元=21%×20万元=4.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元整(18.7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元整(18.7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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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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