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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2023〕11号
当事人:连云港华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人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HWDK5E
住所:博彩公司排名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内办公楼
当事人连云港华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委托连云港绿水青山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连云港华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测,检测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检测报告(LQ20230825110837W01)显示,当事人厂界北1、厂界北2、厂界北3、厂界西1夜间噪声数值分别为62dB、67.1dB、58dB和64.0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夜间排放限制(55dB)。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8月31日由当事人环保员张*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8月31日由当事人环保员张*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28日、8月31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梁*、当事人环保员张*分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梁*、环保员张*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3年8月28日、8月31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梁*、当事人环保员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梁*、当事人环保员张*受当事人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5、2023年9月5日由当事人环保部部长杨**盖章并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梁*、当事人环保员张*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8月31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环保员张*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1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对其夜间噪声数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夜间排放限制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8、2023年8月30日由连云港绿水青山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LQ20230825110837W01)1份,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并于当日签署送达回证,可以证明当事人厂界夜间噪声数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夜间排放限制。
9、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环行罚字〔2023〕2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处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当事人的“夜间噪声数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夜间排放限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云环责改〔2023〕2号),2023年11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2023〕13-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2万/20万)×100%=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5%(连云环行罚〔2023〕2号);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0%+0%+5%+0%=5%,
罚款金额=[10%+5%×(1-10%)]×20万元=2.9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2.9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9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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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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