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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2024〕10号
当事人:徐*
公民身份号码:320723********0451
住所:江苏省灌云县******
当事人徐*(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开展后续调查发现:该公司《年产300万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新型砌砖建设项目》于2022年10月完成环境保护验收。经查,该公司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厂区内建成5个废气排气筒,均未设置采样平台,洗砂压滤污泥(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金属废料(一般工业固废)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当事人是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负责人,应对上述项目负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身份。
2、2024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4月11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7月1日在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4月30日、5月8日、7月1日在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对现场情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6、2024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新型砌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证明案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情况。
7、2024年7月1日、7月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新型砌砖(二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案涉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8、2024年5月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9、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4月11日、5月7日、7月5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照片共22张,证明该公司的现场情况。
10、2024年4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进出库台账1份,证明该公司建筑垃圾入场情况。
11、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然连(连云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的抄见电量记录1份,以及2024年7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供电电费电子发票1份,证明该公司的用电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2024〕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8月1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万元)。
裁量情况:(1)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4,裁量起点25%,1.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无法衡量,0%;2.一般过失,0%(见证据4-11);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见证据4-11);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25%+(0%+0%+20%+0%)×(1-25%)]×20万元=8万元。
(2)《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1.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无法衡量,0%;2.主观情况为一般过失,0%(见证据4-11);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5万元+(20万元-5万元)×(0%+0%+0%)=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整(5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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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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