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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字〔2022〕13号
当事人:连云港新云台码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1846444M
住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烧香河路8号
当事人连云港新云台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对连云港新云台码头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堆场内堆放有约6万吨红土镍矿和8000吨石子,红土镍矿货垛堆高6米左右,石子堆高约4米,码头后方堆场周边建有简易围网,高度约2.5米。该堆场内散货均已完全覆盖。厂区周边未建设防风抑尘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2年5月31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马某某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2年5月2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马某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2年5月31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马某某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2年5月31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马某某提供并签字确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2年5月27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马某某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马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马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2年8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字〔2022〕1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21年8月4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整)。
裁量情况:《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0%+0%+0%+0%)×(1-10%)]×10万元=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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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