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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博彩公司排名洋洋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允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696717658P
住所:江苏省博彩公司排名连云区老君堂路
当事人博彩公司排名洋洋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博彩公司排名洋洋塑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0月6日该公司挤塑拉丝工序正在作业,挤塑拉丝工序有VOCs排放,检查时车间大门敞开,VOCs废气处理设施未连接电源,进风口风速值为零,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挤塑拉丝工序产生的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2年10月3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姜允星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2年10月3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姜允星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2年10月3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姜允星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姜允星签字确认的省厅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6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姜允星签字确认的省厅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6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31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姜允星签字确认的省厅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6日拍摄的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3年2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字〔2023〕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23年2月14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万元整)。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10%;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2.逸散范围: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5%;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5%+5%+0%+0%+0%)×20万元=4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4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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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