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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字〔2022〕15号
当事人:连云港渝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成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7D5NUX2H
住所:博彩公司排名灌云县下车镇印庄村民委员会院内
当事人连云港渝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场地未硬化,现场未发现降尘措施。当事人“预制混凝土构建”项目主要包含一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以及扭王字块和压顶块混凝土构建的预制。生产工艺为:将砂石水泥搅拌后形成混凝土,由罐车倒入模具内制作扭王字块和压顶块混凝土构建。经查,该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于2016年由原所有人建成,该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购入,“预制混凝土构建”项目于2022年5月21日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张某某对上述项目直接负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2年8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张某某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2年8月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郝某某及张某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2年8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张某某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2年8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张某某提供并签字确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2年8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张某某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郝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4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张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9日、8月12日、8月16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调取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2年8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张某某提供并签字确认的《盐城港滨海港区北港池防波堤一期工程FBD-EPC标段混凝土构件预制施工协议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2年8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张某某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连岛预制场搅拌站资产买卖协议》一份以及连云港渝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西连岛搅拌站和机械场地费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字〔2022〕1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22年9月23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及时改正)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照片、讯问笔录可以证明现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12%;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地面有积尘),5%;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六个月,0%;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12345服务平台),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20%+0%+12%+0%+5%+0%+0%+5%=42%,
罚款金额=42%×100万元=4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42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2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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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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