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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环行罚〔2024〕13号
当事人:姜洪
身份证号码:32092219******
住所: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新建南路
当事人姜洪(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姜洪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集中区钱江路11号地块南侧露天堆放有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粉煤灰,数量约3000吨,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4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和违法主体;
2、2024年4月10日由当事人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3、2024年3月7日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集中区钱江路11号地块看管人员李*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3月7日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集中区钱江路11号地块看管人员夏*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5、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集中区钱江路11号地块看管人员李*新签字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在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集中区钱江路11号地块看管人员夏*华签字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8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签字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集中区钱江路11号地块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集中区钱江路11号地块录制的影像资料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全球博彩公司排名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博彩公司排名生态红线综合管理系统截图一份,证明违法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全球博彩公司排名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姜洪近两年来处罚情况”,证明当事人近两年内未受到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处罚;
12、全球博彩公司排名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姜洪近一年来信访举报情况”,证明当事人近一年来无信访举报。
当事人“露天堆放大量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能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9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行罚告〔2024〕1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1万元/10万元)×100%=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无法认定(证据5、6、7、8、9),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证据5、6、7、8、9),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证据10),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证据11),0%;5. 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证据12),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万元 =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1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1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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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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