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HW31,900-052-31),产生单位应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环保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18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238号)等文件要求,电动自行车及电轻摩、铅蓄电池经销网点、机动车4S店、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点,均应纳入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成为收集网点(已纳入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的除外),并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二、与集中转运点签订回收协议,明确服务时限和要求。
三、正常使用废铅蓄电池管理信息系统,有废铅蓄电池回收、出售的台账。
四、有专门的废铅蓄电池贮存场地,具备硬化地面及防腐蚀包装容器,单独分区、规范存放,贮存时间不超过60天。
五、不得拆开铅酸蓄电池盖片加液、增重,不得有废水废液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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