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程序及要求 
       
 
       
           
       
 
        
        (一)、排污单位提交材料 
       
 
        
        1 
        、在环保局网站上下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填写两份盖章上报; 
       
 
        
        2 
        、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换证) 
       
 
        
        3 
        、上一年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总结;(换证) 
       
 
        
        4 
        、最近三个月内监测报告; 
       
 
        
        5 
        、其他有关材料。 
       
 
        
        ( 
        二 
        )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提交的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补充、更正的情况时,要求申请人限时予以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期间,办理期限自行中止。 
       
 
        
        ( 
        三 
        ) 
        、环保部门认真核准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指标,与此同时还要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的其他事项逐一审核,这些事项包括上年排污量及生产负荷、排污规律、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测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排污指标不能高于排污单位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 
       
 
        
        计算的排放量,直接排污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核算,间接 
             
        排污单位按接管标准或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要求核算; 
       
 
        
            2 
        、辖区内合计的排污指标总量不能高于上级政府下达给本 
             
        辖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并要预留适量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 
        四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污单位,不予分配排污指标, 
             
        不予核批排污许可证。 
       
 
        
            1 
        、不按规定利用城市集中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的; 
       
 
        
            2 
        、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3 
        、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经限 
             
        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 
       
 
        
            4 
        、不按照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拒绝 
             
        接受环保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污情况进行核查的。 
       
 
        
        ( 
        五 
        ) 
        、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污指标 
             
        不得超过原核批的指标值;分立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应从 
             
        原单位排污指标中划转;合并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不得大 
             
        于合并前各排污单位排污指标之和;分立或合并的排污单位, 
             
        应持原排污许可证到原发放的环保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部分: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程序及要求 
       
 
       
           
       
 
        
        ( 
        一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单位,在向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同时, 
          
        须同时提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和原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有改、扩建项目单位 
        ) 
        ,经核批获得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办理手续。 
       
 
        
        ( 
        二 
        ) 
        、扩建、改建项目单位应通过“以新带老”、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治理深度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 
             
        放,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控制在原有许可证许 
             
        可的排污指标内。 
       
 
        
        如区域内排污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新建项目或者申请的排 
             
        污指标超过申请单位原有许可证许可排污指标的扩建、改建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使新增的排污总量在区域内得到平衡。 
       
 
        
        1 
        、削减辖区其他污染源的排污总量,调剂所需排污指标; 
       
 
        
        2 
        、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购买排污指标; 
       
 
        
        3 
        、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增强该区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 
       
 
        
        ( 
        三 
        ) 
        、环保部门在核批建设单位提交的《排放污染物许可 
             
        证申请表》时,应从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角度出发,从严控制 
             
        排污总量指标,不使项目所在区域排污总量突破控制目标。超 
             
        过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且全球博彩公司排名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的地区,不得建设增加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 
       
 
        
        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不 
             
        得建设无益于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 
        四 
        ) 
        、建设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竣工验收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以及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向负责核批的环保部门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