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
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备案、达标排放是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应尽义务。按照《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海洋〔2024〕7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2025年1月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其责任主体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现将相关要求提醒如下:
一、备案及变更
(一)备案流程
1.注册
在浏览器输入http://smso.nmemc.org.cn:8088/rhpwkweb网址,点击【入海排污口】按钮,进入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首次登录需点击注册进入账户注册页面,按提示填报信息,完成注册后返回登录步骤。
2.申请
责任主体应登录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在“首次备案”条目中,依照设置情形点击“新设置排污口”或“历史排污口”。新增排污口备案时依据排污口类型选择管理类型(重点、简化、一般),填写相应备案登记表;历史排污口备案时,首先进行“台账数据关联”,关联后填写相应备案登记表。若不能与系统内的台账信息进行关联(提示“暂无数据”),则直接进行登记表信息填写,备案信息务必准确填写。(附有*号选项为必填项,务必填写完整,选填项也请根据工作进度进行完善)。
(二)备案信息变更
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
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填报注销登记表。
(三)无需备案情形
已于2025年1月1日前完成线下入海排污口备案的,责任主体无需在线上重新备案,由备案部门负责完善备案管理台账。
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无需备案。
二、日常监管
(一)规范化建设
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
(二)自行监测
实施重点管理和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口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请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觉遵守入海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博彩公司排名门将全力为各部门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感谢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 1.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操作手册(责任主体)
2.责任主体操作视频
附件下载: 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操作手册(责任主体).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