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发[2008]482号
 
        
         各县区环保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决策部署,国家和省将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为做好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文件精神,各地区要认真做好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的储备工作,分类建立项目库,并加强项目监管和调度,为明年的项目申报提前做好准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环保工程项目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 
       
 
        
                1.太湖主要入湖河道、淮河主要支流、长江主要入江支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两侧主要补水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2.跨省界、市界特别是污染纠纷频发、污染严重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3.对国家重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有明显效果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⒋污染严重的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上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主要包括:截污导流、尾水通道、生态修复、清淤和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等。 
       
 
        
                5.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主干管网建设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工程,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包括除磷脱氮示范工程)。 
       
 
        
              (二)重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1.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程。 
       
 
        
                主要包括:重点工业点源提标治理工程、重点污染源搬迁或关闭工程、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等。 
       
 
        
                2.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 
       
 
        
                主要包括:省管电厂和重点工业企业SO2治理工程以及脱硝示范工程等。 
       
 
        
                3.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防治工程。 
       
 
        
                主要包括:冶金、电镀、焦化、印染、化工等行业排放的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治理工程。 
       
 
        
                4.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主要包括:铁合金、焦炭、黄磷、磷酸、硫酸、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治理工程。 
       
 
        
                5.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和示范工程。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指纳入全省分地区区域供水规划,日供水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生态修复、重点工业污染源提标治理和搬迁、关闭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规模化禽畜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项目(以养猪场、养牛场为重点)。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 
       
 
        
                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 
       
 
        
                5.村庄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 
       
 
        
                6.秸秆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五)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1.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 
       
 
        
                2.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主要包括:省重点污灌区、固体废弃区堆放区、矿山区、典型工矿废弃地等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六)固体有害废物安全处置和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 
       
 
        
                1.固体有害废物安全处置工程。 
       
 
        
                主要包括:垃圾处理厂及渗滤液处理工程、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工程等。 
       
 
        
                2.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工程。 
       
 
        
                主要包括: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和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项目。 
       
 
        
                (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大气、水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主要包括:水环境监测系统(跨省界或市界污染纠纷频发河段、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控系统、海洋自动监测系统、质控系统等)建设,大气环境监测系统(灰霾、温室气体和质控系统)建设。 
       
 
        
                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⒊全省或区域环境信息网络、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⒋区域环境督察中心建设。 
       
 
        
                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是田湾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自动监控、全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核废物库安全监控系统、放射源在线监控及动态管理系统、辐射环境监控中心建设等。 
       
 
        
                二、项目库建设与项目监管 
       
 
        
                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和监管工作,抓住机遇及时组织申报,并派专人负责,本着“实事求是、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特别是被列入各类规划内项目的筛选工作,分类建立项目库并认真做好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调度。 
       
 
        
                (一)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为2009年内能够完成或2009年开工至2010年能够完成,并未获得2008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各市、县应根据环保中心工作,结合当地污染治理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做好项目排序工作,认真填写《重点环保工程储备项目汇总表》(附件1),对每个工程项目应建立项目档案,详细填写《重点环保工程储备项目信息卡》(附件2)。  
       
 
        
                (三)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各地应安排专人按月调度工程进度,按季向省厅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对工业点源提标、强制性清洁生产以及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污染防治等项目,应积极促进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对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等建设工程,应积极调度项目进度,建立项目进度档案,抓好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工作。 
       
 
        
                (四)应积极整理和不断完善项目的各项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各类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完成投资证明等)以及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报告、环境绩效评估报告等。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储备项目的监管和审计工作。对弄虚作假、信息失实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除;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库的上报 
       
 
        
                请各单位接通知后,立即着手开展重点环保工程项目的储备工作,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储备项目汇总表一式二份(盖章)和电子版(Word格式)上报市环保局,各县环保局将汇总表上报省环保厅的同时,按同样要求报市环保局登记备案。重点环保工程储备项目信息卡留存备查并注意滚动更新。 
       
 
        
          
       
 
        
        附件:1. 重点环保工程储备项目汇总表 
       
 
        
        2. 重点环保工程储备项目信息卡 
       
 
        
        (附件见下载区)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