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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79号
当事人:连云港正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正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72595185P
住址:东海西经济开发区吉祥路南侧华厦路西侧
当事人连云港正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日、4月16日经我局核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异地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对连云港正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有工人正在车间内从事底漆喷漆作业,车间大门敞开;当事人“年产1万件家具项目”于2018年2月6日经原东海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拼版工段无废气处理设施,自2019年9月份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法定代表人顾正达对上述建设项目负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4月1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2、2021年4月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可以证明现场负责人杨*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4月1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可以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4月1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杨*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可以证明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签字确认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异地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在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日、4月16日在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及异地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4月1日在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四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6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4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于2021年6月3日签收。
2021年6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00分,在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东海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公开举行连云港正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暨顾正达案听证会。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以下几点:
1、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违法行为认定有异议。认为“底漆喷漆作业”问题,实际是现场工人正在给少部分板件修色,喷的不是油漆,喷的是水性木器涂料。提供《水性木器涂料测试报告》,认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2、对违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排放污染物种类为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值13%”有异议。拼板工段是公司去年年底才上的设备,认为应第三方验收需要,只是设备调试,并未正常使用。目前公司家具生产产品从加工工艺上暂时不需要这道工序,故不存在裁量因子“排放污染物种类为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值13%”之认定。
3、对违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值11%”有异议。认定公司“自2019 年9月份正式投入生产”与事实不符,“年产1万件家具项目”实际上是2018年2月6日经原东海县环境保护局审批,2019年9月开始安装设备至2020年7月份月完成安装,2020年8月才正式投产。
4、省厅和全球博彩公司排名现场调查时,因接待人员杨*对生产工艺(喷漆)和具体投产时间等情况不清楚,造成调查笔录中诸多描述与事实不符。
经我局复核,认为:
1、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在水帘柜外面喷的不是油漆是水性木漆涂料,且后期核实有相应的购买发票等。省厅异地执法人员认为是油漆,但无其他支撑证据证明当时检查时喷涂的就是油漆,且就当事人提供的《水性木器涂料测试报告》显示,仅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值无含量占比可参考,故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违法行为经核实,不予处罚。
2、“年产1万件家具项目”中拼板工序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该项目即投入生产。环评批复中主要产污环节分析显示拼板工序会产生废气VOCs,但现场检查时省厅执法人员未进行采样监测,我局执法人员无其他材料证据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是否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故裁量因子“排放污染物种类为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调整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值由13%调整为5%。
3、当事人提供了《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每月电费使用明细》及用电发票、纸质发货付款单等作为2020年8月份生产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无其他支撑材料证明该公司在笔录里描述的于2019年9月开始生产的准确性,经复核决定采纳当事人听证会上提出的开始生产时间为“2020年8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由“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由11%调整为6%。
4、省厅异地执法和博彩公司排名检查时,杨*提供了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环评文件等相关材料,符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调查取证程序,现场检查情况与授权委托人杨*回答内容一致,故我局认为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综上,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裁量因子“排放污染物种类为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调整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值由13%调整为5%;裁量因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由“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由11%调整为6%。对其他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裁量起点(及时改正)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见复核意见2;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6%,见复核意见3;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0%+5%+6%+0%+0%)×100万元=31%×100万元=3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拾壹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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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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