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9-04-25 23:12 访问量:
各县区环保局:
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告》(苏环办〔2019〕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凡《通告》中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告》(苏环办〔20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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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
(联系人:黄晓兵,联系电话:85520307)
连环发〔2019〕123号附件.pdf